當事人:山東信誼制藥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略)
法定代表人:(略)
住所:(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依法于2016年4月20日至4月22日對當事人艾司唑侖藥品涉嫌壟斷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於2016年6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本案相關産品市場為艾司唑侖原料藥市場、艾司唑侖片劑市場。艾司唑侖具有鎮靜、催眠和抗焦慮療效,是國家嚴格管控的二類精神藥品。我國對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準入和生産實行嚴格管制,全國獲得艾司唑侖原料藥生産批文的企業只有4家,實際在産的只有華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中藥業)、山東信誼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信誼)和常州四藥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四藥)。作為艾司唑侖原料藥的生産經營企業,當事人與華中藥業、常州四藥在艾司唑侖原料藥市場屬於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
以艾司唑侖為原料藥生産的製劑為艾司唑侖片劑和注射液,涉及本案的為艾司唑侖片劑。規格為1mg、2mg的艾司唑侖片屬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中的神經系統(抗焦慮)用藥。艾司唑侖片也屬於國家低價藥目錄清單中的藥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艾司唑侖片劑生産資質由省級食藥監部門審批。國家食藥監局網站顯示,獲得艾司唑侖片劑生産批文的企業共63家(截至2016年5月13日),其中包括上述三家原料藥生産企業。作為艾司唑侖片劑的生産經營企業,當事人與華中藥業、常州四藥在艾司唑侖片劑市場屬於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
現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一、違法的主要事實和相關證據
(一)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就艾司唑侖原料藥達成 “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協議、就艾司唑侖片劑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經查,2014年9-10月間,當事人與華中制藥、常州四藥有關人員在河南鄭州未來康年大酒店房間內會面,商討艾司唑侖原料藥和片劑的有關安排。會議對艾司唑侖原料藥不對第四方供貨、艾司唑侖片集體漲價進行了協商,最後達成以下一致意見:一是每家企業生産的艾司唑侖原料藥僅供本公司生産片劑使用,不再對外銷售;二是對艾司唑侖片劑集體漲價形成默契,雖未就具體價格水準達成確切意見,但華中藥業作出了艾司唑侖片聯合漲至1毛/片的提議,為其他參會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漲價幅度預期。
調查人員提取的文稿詳細記錄了上述協議內容:“為確保艾司唑侖片在市場銷售達到增值提量的目的,我們三方原料生産廠家經過多次會談,最終達成了合作意向,確立了口頭銷售聯盟:①三個廠家自合作之日起,一律不能向第四生産方銷售本原料。②市場區域各自按原有區域市場銷售成品,爭議市場均要講究風格,由市場選擇,不搞惡意競爭。③産品供貨價格統一。供貨價零售價協商制定統一執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降價。④共同自覺遵守口頭協議,共同維護同盟利益及市場規則。”
上述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相關人員會議情況記錄、相關文稿等證據為證。
(二)實施了艾司唑侖原料藥“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協議。現查明,當事人2013年對外銷售艾司唑侖原料藥(略)公斤,2014年對外銷售(略)公斤,但2015年以來僅向關聯企業(略)銷售60公斤,自用(略)公斤。相關片劑生産企業表示,2014年12月以後多次向當事人聯繫採購事宜,當事每人平均以貨源緊張、環保壓力等理由拒絕供貨。
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提出,艾司唑侖原料藥停止供貨、僅供自用是為了做大做強艾司唑侖製劑市場,提高企業效益,是企業根據市場情況採取的經營策略。本機關認為,企業出於自身經營戰略考慮,在不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的前提下,獨立做出減少或停止供貨決定本身並不違法。而本案關鍵是當事人就不對外供貨的決定與競爭對手進行了溝通並達成了一致不對外供貨的壟斷協議。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生産數據、銷售數據、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三)實施了艾司唑侖片劑“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經查,鄭州會議結束後,當事人分別於2014年12月4日、2015年6月29日、2016年1月6日印發調價函,通過3次調價逐步提高了艾司唑侖片劑出廠價格。2014年12月25日,華中藥業通過郵件向當事人發送華中藥業調價函;鄭州會議後,當事人通過電話、短信與華中藥業溝通調價資訊;2016年4月18日上午,上海藥交會山東信誼展位上,當事人與華中藥業就艾司唑侖片在安徽省的調價問題進行了溝通。
銷售數據顯示,2015年至今,當事人艾司唑侖片劑平均價格出現大幅提升,且漲價時機與其他兩家企業高度一致。當事人生産的1mg*20片/盒規格艾司唑侖片,2015年以前年均出廠價(不含稅)為(略)元/片,2015年至今提價至(略)元/片。提價後的價格與鄭州會議上華中藥業提出的1毛/片的漲價目標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調價通知、銷售數據、電子郵件記錄等證據為證。
二、壟斷協議的達成並實施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本機關對提取的生産、庫存和銷售數據進行了經濟學分析,認為:當事人通過實施上述壟斷行為,提高了艾司唑侖片劑價格,減少了艾司唑侖片劑總供給量,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艾司唑侖片劑市場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一)艾司唑侖原料藥市場的聯合抵制交易壟斷協議,是以排擠片劑市場競爭對手、提高片劑價格為目的。據統計,2013-2014年間,當事人、華中藥業和常州四藥三家原料藥生産廠家合計向16家艾司唑侖片劑企業供貨,説明在聯合拒絕供貨前,艾司唑侖片劑市場至少有19家生産企業,市場競爭較為充分。2015年聯合抵制交易協議實施以來,14家片劑企業被迫停産。本機關認為,市場上僅有的3家原料藥生産企業聯合抵制下游交易,其目的是使其他片劑企業因為缺少關鍵投入品而被迫退出市場,這一方面擴大了3家原料藥生産企業在片劑市場的市場份額,另一方面有利於3家原料藥生産企業在片劑市場實施聯合漲價。
(二)艾司唑侖片劑市場的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提高了藥品價格。商品價格升高是價格壟斷協議造成的直接競爭損害,經營者攫取了本應屬於消費者剩餘的部分,損害了消費者利益。2015年以後,當事人、華中藥業和常州四藥生産艾司唑侖片加權平均出廠價格漲幅最低88%,最高為329%,漲幅明顯。
(三)在原料藥市場、片劑市場實施壟斷協議的共同作用下,艾司唑侖片劑市場供應總量減少,患者用藥可及性受到影響。本機關認為,在片劑需求相對穩定、片劑生産數量需要嚴格審批的情況下,片劑生産企業的減少和片劑價格的上漲伴隨市場供應總量的減少,意味著患者無法獲得所需藥品,患者的用藥可及性受到影響。
三、關於寬大政策的適用情況
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陳述關於鄭州會議的基本情況和達成的口頭協議內容,但主動陳述行為發生在調查組發現關鍵證據之後,因此不屬於對認定價格壟斷協議具有關鍵作用的證據,對當事人不適用寬大政策,但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依法從輕處罰。
四、處罰決定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即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和“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協議。本案中,當事人是壟斷協議達成、實施的參與者,調查過程中具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當事人2015年度艾司唑侖片劑銷售額21,902,501元人
民幣百分之二點五的罰款,計人民幣547,563元。(大寫:人民幣伍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上繳國庫。收款人全稱:(略);賬號:(略);開戶銀行:(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7月22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免責聲明:中國網財經轉載此文目的在於傳遞更多資訊,不代表本網的觀點和立場。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