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54號
當事人:張為傑,男,1970年1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廣州市東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張為傑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張為傑的申請,我會舉行聽證,聽取了張為傑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為傑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傳遞與公開過程
2008年下半年以來,廣東威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華股份或公司)時任董事長、控股股東李某華和其配偶劉某一直在謀劃如何使威華股份擺脫經營困境,思路包括同行業兼併收購繼續做大做強、收購優質資産注入威華股份、産業轉型以及控股股東退出等。
2013年初,不斷有人推薦各種思路及資産給李某華。1月底,威華股份財務總監蔡某萍將殷某國引見給李某華,殷某國曾是上市公司中源協和幹細胞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擬到威華股份求職,謀求更好的個人發展。
2月23日上午,殷某國自稱有金礦資源,可以與威華股份合作。考慮到金礦項目不成熟,並了解到李某華和劉某擬將他們直接控股的梅州市威華銅箔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華銅箔)及其控股子公司梅州市威利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利邦電子)從事的銅箔、覆銅板製造和銷售業務作為IT産業注入上市公司,殷某國致電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保薦)總裁王某平,提及威華股份擬謀劃並購項目,邀請長江保薦前來廣州與威華股份領導面談並購事宜。當日下午,李某華、威華股份時任總經理李某明、蔡某萍及董事會辦公室主任高某富、殷某國,與王某平和長江保薦項目經理王某初步探討了將IT産業並購到威華股份的思路,並確定由王某儘快去IT産業所在地梅州現場實地調研後,再行討論。本次會議與會人員強調了資訊保密的要求。
2月25日下午,在蔡某萍的安排下,王某等人實地參觀了威利邦電子及威華銅箔的廠區。
3月6日,王某將《威華股份發行股份收購覆銅板業務並配套現金髮行方案概況及測算》以電子郵件形式發給了李某華、李某明和蔡某萍。
3月10日,李某華、李某明、威華股份董秘劉某梅、高某富以及殷某國,與長江保薦的董事總經理周某黎等人會面。周某黎簡單介紹了威華股份並購IT産業的初步方案以及長江保薦的基本情況,表達了合作意向。與會人員基本達成初步共識:鋻於威華銅箔及威利邦電子的規模和盈利能力偏弱,公司還需尋求上下游産業鏈或關聯度高的産業一同注入,最好是上游銅礦産業。此次會議與會人員再次重申了資訊保密的要求。
3月26至27日,李某明、高某富及兩名外聘地質工程師組成考察工作組實地調研了雲南麗江文通銅礦。
3月31日,高某富將雲南麗江文通銅礦實地考察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提交給了李某華和李某明,當時基本確定該項目可以作為威華股份並購IT産業的備選項目。
同期3月底,廣東新價值投資有限公司羅某廣通過李某明向李某華介紹贛州稀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贛州稀土)擬借殼上市的情況,李某華對該項目較為認可。為進一步了解其真實性及具體情況,3月30日,李某華和李某明前往南昌,李某華和羅某廣與據稱是贛州市政府指定的選殼具體負責人姚某彪見面,李某華向姚某彪介紹了威華股份的基本情況,姚某彪表示贛州稀土擬借殼上市確有其事,但稀土礦的整合和稀土行業準入報批等工作尚在進行之中,不知何時才能完成,同時,姚某彪明確表示威華股份是民營企業,又是中小板且盤子大,縱使贛州稀土借殼,威華股份作為選殼對象的可能性都不大。
大約在4月11至14日,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李某華認為贛州稀土借殼項目比較適合,他再次到南昌與姚某彪見面,由於姚某彪當時工作較忙,雙方大概在4月13至14日見面,李某華表達了擬參與贛州稀土重組的意願,姚某彪再次表示威華股份是民營企業,又是中小板且盤子大,很難列入選殼對象。
4月15日,考慮市場變動、資訊保密及擬將集團IT産業及收購銅礦注入上市公司的想法列入于4月17日召開的威華股份董事會會議臨時議題等多重因素影響,為避免股價波動,李某華電話通知劉某梅,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自4月16日起股票停牌5個交易日,停牌原因為控股股東正在籌劃重大事項,且存在不確定性。
4月16日,威華股份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正在籌劃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項,公司股票自當日開市起停牌,將不晚于2013年4月23日開市起復牌並公告相關事項。
大概在4月18至19日,羅某廣電話詢問李某明是否願意參與贛州稀土重組的選殼投標,條件是必須保證遷址和凈殼,李某明請示李某華後表示同意參與投標,羅某廣同時説明如果中標可能要及時補充承諾函等相關材料,李某華決定再次前往贛州現場了解實際情況。大概在4月19至20日,李某華和李某明前往贛州,在羅某廣的安排下與姚某彪見面,羅某廣和姚某彪均表示結果尚不清楚,估計中標可能性不大。
4月21日上午,劉某梅接到自稱是江西贛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贛稀集團)的電話,並稱電話將被全程錄音,在電話中向劉某梅口頭核實:威華股份是否願意被借殼,並最終凈殼;借殼後是否願意遷址。劉某梅給予了肯定回答。對方要求公司董事長儘快前往江西贛州面談,李某華隨即前往江西贛州,于當日下午與贛稀集團董事長黃某惠等人進行了第一次會面。
4月22日晚,李某明等人組成工作團隊趕到江西贛州,與董事長匯合,開始與贛稀集團進行談判。
4月23日和5月3日,威華股份先後發佈2次重大事項繼續停牌公告,5月9日,發佈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公告。
10月30日,威華股份與贛州稀土簽署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協議》、《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等相關文件。
11月4日,威華股份正式對外披露《公司重大資産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及其摘要(草案)》以及重組方案的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等文件。同日,“威華股份”復牌。
12月19日,威華股份發佈自查暨復牌公告稱,4月16日發佈停牌公告的原因是資産注入事項。
二、張為傑內幕交易“威華股份”的情況
張為傑,曾于2006年9月至2009年1月任廣東威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華集團)董事、威華股份董事。
(一)賬戶交易情況
“張為傑”賬戶于1999年開立於國泰君安證券。交易“威華股份”情況為:2014年4月15日,共買入224,000股,成交金額1,045,568元,成交均價4.67元。2013年11月5日224,000股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294,720元,成交均價5.78元。盈利總計240,836.42元。
“張某紅”賬戶于2002年開立於國信證券。該戶交易“威華股份”情況為:2013年4月15日買入489,300股,其中融資融券賬戶買入454,500股,成交金額2,294,368.5元,成交均價4.69元。2013年11月5日489,300股全部賣出,成交金額2,828,154元,成交均價5.78元。盈利總計515,589.78元。
(二)賬戶資金劃轉情況
“張為傑”股東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賬戶最近一次向其證券資金賬戶轉入資金在2012年7月9日。“張為傑”稱賬戶資金都是其本人的。“張某紅”股東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賬戶調查期間無資金存取情況。張為傑稱,張某紅是其姐姐,賬戶資金是張某紅本人的,在賬戶裏很多年了,一直沒有動。
(三)賬戶實際操作人情況
張為傑稱其賬戶主要由其本人使用,“張某紅”賬戶由其代為操作,張為傑使用“張某紅”賬戶買入“威華股份”張某紅並不知情。兩個賬戶買賣“威華股份”均是由其通過電腦上網委託,下單電腦為張為傑本人使用的筆記型電腦。
(四)當事人通訊聯繫
張為傑與李某明的之間聯繫較為頻繁,2013年2月至2013年6月的5個月期間,每月分別有5次、10次、12次、12次、15次短信和通話。其中,在2013年4月15日兩個賬戶買入“威華股份”前後(4月13日、4月14日為週末,股市休市),兩者存在6次通話,其中5次通話在4月15日。對於與李某明的通訊聯繫,張為傑稱,4月12日和15日的電話內容為問候李某明並詢問威華股份是否需要雲存儲知庫,4月15日的短信可能是由於白天通話信號不好,移動發的來電提醒短信。李某明稱,張為傑2009年離開威華集團後自己創業從事電腦雲技術,其與張為傑一直保持聯繫但是聯繫不多,2013年初,張為傑到威華股份推廣企業管理平臺軟體,3、4月份的時候,其準備安排工程部與張為傑對接,4月12日,其打給張為傑就是想讓張為傑到公司商量對接事宜,通話期間未涉及威華股份重組事宜。
(五)賬戶交易特徵
張為傑利用兩賬戶交易“威華股份”時間為2013年4月15日(威華股份申請停牌的前一天),其將本人賬戶96萬股“青山紙業”中的40萬股虧損賣出,全部用來買入“威華股份”。將“張某紅”賬戶“粵水電”虧損賣出,動用資金量約230萬元,且融資買入金額213萬元,基本上全倉持有該股票,買入意願十分明顯。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涉案人員詢問筆錄和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本案涉及的事項,係威華股份重大資産重組事項,無論具體方案是注入IT資産及收購銅礦還是讓殼,均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現實狀況下類似事項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影響、本案資訊公開後“威華股份”股票價格的實際走向,結合本案事項的進展情況,至遲不晚于2013年2月23日,有關涉案事項的資訊已經具備重要性從而構成內幕資訊。
張為傑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員李某明聯絡、接觸,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其沒有提供充分、有説服力的理由排除其涉案交易行為係利用內幕資訊,我會認定,張為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張為傑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其涉案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第一,他在進行涉案交易前不知悉涉案內幕資訊,也未通過任何途徑獲取內幕資訊。第二,2013年2月至6月期間他與李某明聯繫較多主要是溝通威華股份使用他公司開發的軟體事宜,與涉案內幕資訊無關。第三,他一直都很看好威華股份,也曾多次買賣“威華股份”,2013年4月15日買入“威華股份”的原因是:1. 了解到威華股份劉總重病,主要管理層會更換,公司業績會有轉機;2. 他認為公司近年來的主營産業發展前景較好並且與他投資喜好契合;3. 當時客戶臨時取消原定安排,剛好有空看股票和操作;4. “威華股份”出現過兩次漲停,當時正好處於55的均線,是買入的好時機。第四,他平時工作忙,不經常看盤,當看的時候就會忍不住換股票,且換股時有滿倉操作的習慣,不管盈利與否。第五,他曾接受上市公司高管培訓,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較高,而且該段時間他的公司計劃在新三板掛牌,他作為控股股東不可能鋌而冒險。
我會認為,張為傑涉案交易時點與和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某明聯絡時點及內幕資訊進展情況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2013年4月12日下午閉市後,李某明主叫張為傑。下一交易日(4月15日,威華股份申請停牌的前一個交易日)上午,張為傑虧損賣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利用本人及“張某紅”賬戶大量買入“威華股份”。2013年11月5日(“威華股份”復牌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全部賣出。張為傑沒有為其交易行為提供充分的、有説服力的解釋,其提出經常虧損賣出股票買入其他股票的情況不足以排除其在本案中利用了內幕資訊從事涉案交易。張為傑及其代理人的申辯意見不能成立。
根據張為傑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張為傑違法所得756,426.2元,並處以756,426.2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4月26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