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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義受讓股權獲利 羅先進被終身市場禁入

  • 發佈時間:2016-05-07 07:0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證監會5月6日發佈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一份市場禁入決定書,決定對時任國信證券投行部業務三部負責人羅先進予以處罰,並對其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據介紹,羅先進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國信證券對任子行進行輔導和保薦上市過程中,借他人名義受讓、持有任子行股權,並在任子行股票發行上市後賣出。

  證監會認定,羅先進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羅先進及其代理人在聽證中提出了七條辯解意見,但證監會認為,羅先進的行為構成證券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從羅先進的身份來看,其是國信證券投行部業務三部的負責人,是任子行IPO項目的承攬人,雖然其不是簽字的保薦代表人,但遇到重大問題時會參與,並赴證監會溝通,協調處理相關問題,其身份滿足“證券從業人員”;從涉案股份轉讓看,羅先進購買的50萬股股份雖未進行過戶登記,由景某軍代為持有並行使表決權,但是,雙方簽訂了《股份轉讓與代持協議》,羅先進用自己的工資和獎金支付了50萬元對價款、實際取得了股票分紅款,景某軍回購股份時取得了羅先進的同意,羅先進獲得了收益,這些證據足以證明羅先進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事實。

  羅先進辯稱其受讓的是股票收益權、股份轉讓協議應為無效合同,明顯與事實不符。羅先進所提其購買50萬股任子行股份是介紹人佣金、與職務行為無關的申辯,不符合常理,也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援。

  證監會稱,羅先進的行為屬於性質惡劣的具有利益衝突的證券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是《證券法》明確規制的違法行為,其規制目的在於防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其業務和資訊優勢參與股票交易而不利於其他投資者,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正,因此,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對此類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並無不當。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羅先進違法所得10799500元,並處以11750000元的罰款。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羅先進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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