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龍貸遭質疑 網貸行業或全面納入監管
- 發佈時間:2016-01-11 10:11:25 來源:大河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以3.7億元奪得央視廣告標王的翼龍貸被指“資訊不透明或存投資隱憂”,引發行業對“理財計劃”類産品的思考。
1月5日早,有公開報道稱,“翼龍貸平臺的翼存寶項目存在資訊披露不透明現象,恐存投資隱憂。”
當日,翼龍貸官網發佈公告稱,“翼龍貸堅決秉承‘先有借款後有投資’的原則,根據借款項目的多少決定發標數量與額度。依據農業發展和借款人從事行業特點,季節不同,發標數量也不同。不存在非法吸儲和資金池行為。”
《中國經營報》記者致電接近翼龍貸的相關人士,對方表示,“翼龍貸一直是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運營的。”
質疑之聲
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司系統顯示,翼龍貸的大股東為西藏達枚信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其認繳和實際出資5467萬元,佔翼龍貸股權54.67%,法人代表是王思聰,聯想佔股權33.33%。
翼龍貸平臺上線7年,以農村普惠金融業務為主,採取加盟商模式,目前全國有1600家加盟商。據記者了解,目前翼龍貸業務95%來自於農村金融,單筆借款額度在5萬元之內。
翼龍貸官網顯示,目前翼龍貸主推兩款産品,翼存寶與翼星計劃。
此次被質疑的是翼龍貸主推的産品之一——翼存寶。官網顯示,翼存寶産品于2014年11月上線推出,截至2016年1月7日,産品累計推出3708期,每期募集規模在500萬至1000萬元之間,累計募集資金超過180億元,募集期限在90天至365天之間,預期年化收益在8.6%至11.6%之間,平臺對産品的介紹中並未標注資金去向。
此前有媒體質疑翼存寶每期募集到資金的流向不明,投資者投資後看不到所投債權情況。
翼龍貸對此問題的公告顯示,“翼龍貸的投資人和借款標的都是一一對應,無論是在PC端或手機端,用戶投資後,都可以在投資記錄的‘債權詳情’裏看到借款資訊,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資訊及借款人所在地區、借款用途、借款金額。”
根據翼存寶的投資協議顯示,投資者認購後則視為授權委託翼龍貸,並按照其規則進行投資。協議中顯示翼存寶産品為“債權類的短期投資計劃”,投資者在資金封閉期無法撤銷、贖回和轉讓。
前文所述相關人士表示,“投資者在投資後會看到匹配的債權,為了保護借款人以及防止同行競爭,在購買之前是無法看到借款人情況的。”
有投資人對記者表示,在其官網對此款産品進行投資,暫時沒有顯示具體的資金投向,僅在操作欄標注有“債權匹配後生成協議”。而在投資後,自己的資産中可以找到相關借款人的資訊等情況。
除對於投資後的資金情況質疑之外,也有些人對具體的操作過程有疑問。有業內人士公開表示,“按照P2P的資訊仲介本質,其職責應該是撮合雙方交易,先有債權端融資需求,再由資金端的投資人進行自主選擇投資或不投資。翼存寶産品的操作順序卻正好相反,先有資金端,再匹配資産端。這和銀行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操作順序是一致的,但是P2P平臺卻沒有銀行牌照,進行這樣的操作顯然是違規的。”
前文所述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翼龍貸項目都是幾萬元的農村小額信貸,我們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投資者,因為現在的投資人有大額投資的,不可能幾萬塊幾萬塊地搶標,我們用技術手段做成債權包,投資者投資後匹配債權,購買後就知道投給誰了。”對方同時表示,“我們有很多債權,並且一定是先有債權才發標的。”
工具還是産品?
對此事件的質疑焦點在“理財計劃”究竟是一款理財産品還是技術手段的投標工具,不同的定義和操作方式將帶來不同的法律定義。
北京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雲峰對記者表示,“是否存在資金池不能一概而論,資金池本身到目前為止也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徵求意見稿關於這個問題的描述: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基金。但對於多長時間、多少金額目前沒有明確的界定。絕大多數問題平臺會涉及資金池問題,沒有錯配即可。時間和金額項目對不上號。”
2015年12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發佈銀監會關於《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將P2P網貸全面納入監管。
《辦法》明確規定P2P平臺不得自融,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産品,不得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等”;同時對於資訊披露方面也有要求,《辦法》對P2P平臺的資訊披露有嚴格的規定,資訊披露的責任主體為P2P平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資訊披露內容包括融資項目資訊及經營管理資訊兩方面,同時對投資人要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其網路借貸風險。
有業內人士認為,理財計劃形式的網際網路金融産品,在過去幾年間多家平臺採用,單筆借款小額分散投資者投標效率低,理財計劃類産品自動投標,為投資者帶來便捷用戶體驗。投資者需注意這類産品是積累了資金再去找項目逐步把錢貸出去,還是為已有的債權或資金需求尋找快速的資金來源,要從平臺整體的資産和資金供需來看這個先後順序。
網貸天眼副總裁潘瑾健認為,P2P平臺要防範涉嫌非法集資的風險,一定要嚴格避免“資金歸集先與債權産生”。根據最新的細則,目前寶類計劃類業務主要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涉及細則第25條禁止平臺代替出借人行使決策權。第二,違背了細則對資訊披露的要求。細則強調平臺回歸資訊仲介本質,投資人需要在明確債權標的,充分了解風險的情況下做出決定。
前文所述接近翼龍貸人士表示,“未來每個産品都要優化,具體怎麼優化還要看細則。”
潘瑾健認為,只要債權真實存在,且先與資金歸集行為,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規避資金池,避免觸碰非法集資的紅線。寶類、計劃類業務要完全合規又不影響用戶投資理財的體驗,還需要時間和産品結構上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