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譜的獨董不好找 上市公司:換屆的時候有點愁
- 發佈時間:2016-01-28 08:48:05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李喬宇
編者按:作為境外上市公司規範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獨董制度曾被認為是解決國內上市公司大股東“一股獨大”的一劑猛藥,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論是上市公司大股東,還是中小投資者,抑或是獨董本身,都對獨董制度在公司治理的作用存在困惑。中國的獨董制度到底該如何走,請看本報的這組報道。
獨董徘徊在看門人和內鬼之間
在資本市場的人員構成中,獨立董事大概是最難讓人勾勒特點的人群了。獨立性如何保障、實際發揮作用是否達到預期、有沒有必要用其他監管制度取代他們一直是頗有爭議的話題,而隨著最忙獨立董事因涉及內幕交易被查的新聞見諸報端,這一群體再度被推到鎂光燈下考究。
“一點作用沒發揮,不合格,因為他們不懂。”提及眼下公司的獨立董事履職情況,有上市公司人士對《證券日報》如是評述,而對於眼下的獨立董事制度,則認為“必須廢除。對公司三會的監督可以依靠自律和監管,比如交易所的監管”。
這並不是個孤立的觀點,另有上市公司人士對《證券日報》提及,對於獨立董事是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這一問題,“如果是面對採訪,我肯定得説作用明顯,但私下聊,其實作用沒想像中的那麼大”。
獨董往往分身乏術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介紹,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的要求有明確規定,“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根據統計軟體的數據顯示,以2014年年度報告為準(2015年年度報告披露未結束,數據難有保障),A股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有8000余位的獨立董事正在履職,而兩市的獨立董事中,身兼4家以上公司的獨立董事並不鮮見,除了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職務之外,獨立董事們往往還身兼其他企業或機構的職務。
雖然按照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負有《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與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義務。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勤勉的義務。而且,獨立董事每年為所任職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時間原則上不少於十五個工作日,包括出席股東大會、董事會及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對公司生産經營狀況、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等進行調查,與公司管理層進行工作討論,對公司重大投資、生産、建設項目進行實地調研等。每年到上市公司的現場工作時間原則上不應少於十個工作日。
但忙碌的獨立董事們導致的直接結果是,履行職責時“打了折扣”。“獨立董事自身的工作很忙,如果真的能夠很好地和管理層融合,作用是明顯的。”有上市公司人士對《證券日報》介紹。
“分身乏術”的獨立董事群落直接導致了一個明顯的結果:整個獨立董事群體淪為了外界眼中的擺設。而從《證券日報》和多家上市公司人士溝通的結果來看,在眼下,優質的獨立董事並不好找。
優質獨董並不好找
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介紹,按照規定,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要求有七條,包括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從《證券日報》了解的情況來看, “知名度、影響力、業內資深、專家”這都是上市公司選擇獨立董事的標準,但是,對於獨立董事能否發揮作用,則各家公司的看法不盡相同。
目前對於尋找合格獨立董事,上市公司的看法一致傾向於比較難:“個人認為,高校老師、離退休幹部其實是比較合適的人選,他們了解市場、懂政策,找到一個懂這個行業還懂管理的獨立董事還是比較難的,否則他們很難發揮作用,開董事會的時候審議議案,如果是懂行的人,很容易就能判斷出這些議案的真正價值”。有上市公司人士對《證券日報》介紹,“但這樣的人不好找,換屆的時候我都有點愁,為了公司的門面著想,又不能找那些默默無名的”。
獨立性如何保障
靠譜的獨立董事不好找,充分利用現有的資源成了上市公司們的共識。按照規定,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獨立董事應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職責,原則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當與上市公司管理層特別是董事會秘書進行及時充分溝通,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於是就滋生了一些現象:一個專家輪流給幾家公司做獨立董事。
除此之外,這些獨立董事如何保障獨立性,也是不斷引人詬病的話題。
王智斌介紹,對於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規定是,在履職過程中,不應受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當發生對身份獨立性構成影響的情形時,獨立董事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進行消除,無法符合獨立性條件的,應當提出辭職。
但是,“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處,比如,獨立董事津貼從上市公司領取,由於存在津貼支付的往來關係,獨立董事很難保持徹底的獨立性。監管機構應推進獨立董事津貼制度改革,或許可以考慮由上市公司統一向獨立機構繳納,由獨立機構統一向獨立董事支付,另外在獨立董事聘任方面,應當建立大股東及其委派董事在董事會及股東大會上就獨立董事提名議案回避表決的制度,賦予其他投資者更多的決定權,這樣才能更好地切斷獨立董事與大股東之間的關聯,從制度上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王智斌對《證券日報》介紹。
獨立性不能保障的另一個顯而易見的弊端是:在“看門人”和“內鬼”角色之間不斷轉換的獨立董事們,很容易踩過線。
存續兩難
履職不能保障,獨立董事制度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呢?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的上市公司呈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取代不可行,其他機構例如監事會是起不到獨立董事的作用的,畢竟獨立董事比較專業,如果他們能夠認真履職,是可以起到作用的。”“能不能可以依靠自律和監管?例如交易所的監管”。
上述接受《證券日報》採訪的上市公司認為,獨立董事如果能夠發揮作用,其替代的話題自然是多餘的,但是,他們能否發揮作用,要看“獨立董事本身的時間安排和精力,還有和公司的接洽,如果獨立董事和企業能夠深入溝通,提出來的意見能夠切中要害,這樣的獨立董事企業當然需要了”。但是,“這樣的人真的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