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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持新規:“1%比例”按境內外發行股份總股本計算

  • 發佈時間:2016-01-11 07:37:18  來源:新華網  作者:姜楠 朱寶琛  責任編輯:閻明煒

  滬深交易所發通知落實減持新規?

  為貫徹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滬深交易所日前分別下發《關於落實相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就有關減持事宜做出進一步規範。

  《通知》重申,上市公司大股東自2016年1月9日起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通知》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按照境內外發行股份的總股本計算。

  此外,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記者翻閱1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佈的《減持規定》,其中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滬深交易所均表示將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將按照《減持規定》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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