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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與上市公司合力去減持壓力

  • 發佈時間:2016-01-11 07:0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左永剛  責任編輯:李喬宇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潮或不會形成,有限的減持規模,在《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1號文”)以及部分上市公司承諾不減持和到期延長限售時間的作用下將被緩慢釋放。

  近日,證監會出臺“1號文”,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按照“1號文”,自1月9日起,即便是有上市公司開始披露減持計劃,按照提前15個交易日推算,最早也是2月初才能開始正式有減持動作。與此同時,更多上市公司已經承諾到期後延長不減持週期。

  平安證券研究所有關人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1號文”要求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以避免《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

  證監會出臺的“1號文”的主要內容包括: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的適用範圍;遵循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

  “‘1號文’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上述規定,防止了集中減持潮的發生,有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緩解恐慌情緒。”上述平安證券有關人士表示。

  實際上,“1號文”既借鑒國際經驗,也針對國情有適度調整。美國政府也存在類似規範大股東減持行為的法律法規。在1929年大股災之後,美國政府建立了各種保護公眾投資者的法律法規,其中1933年頒布的美國《證券法》的《144號條例》即專門針對大股東減持進行監管。《144號條例》規定了大股東減持的5個條件,包括:滿足鎖定期要求、拋售股票之前進行足夠的資訊披露、滿足交易量規則、減持時不得引誘買方購買、減持之前通知SEC等。

  上述平安證券人士表示,與“1號文”相比,兩者相同點在於:兩國都只針對大股東持有的原始股減持作出規定,而對股東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股份不做限制;兩國規定減持股份的數量限制都是1%。

  “而不同點主要在於股份出售之前的資訊披露要求不同。”上述平安證券人士認為,美國要求必須通知SEC,且在通知後3個月內出售股份;中國則要求在首次賣出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對於減持渠道的限制不同:美國同時限制了集中競價交易、協議出讓和大宗股份交易,而中國則只限制了集中競價交易,為大股東保留了協議轉讓和大宗股份交易的減持途徑。

  “可以看到,證監會此次發佈的‘1號文’借鑒了部分國際經驗,也針對我國市場的具體情況作出了適當調整。”該人士強調。

  不少券商研判,在證監會此次出臺減持新規與上市公司承諾不減持或延長限售的合力作用下,對市場非理性情緒的安撫和維穩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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