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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著手規範停復牌行為 停牌期不能超過5個月

  • 發佈時間:2015-11-09 05:33:41  來源:今日早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文舉

  相關規則昨起公開徵求意見,規定重組停牌期不能超過5個月

  針對上市公司停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上海證券交易所8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資訊披露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著手規範相關行為。

  按照通知,上市公司濫用停牌將被採取監管措施或受到紀錄處分。

  停復牌事項分三大類

  據了解,上交所前期發佈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資訊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執行情況總體良好,但公司隨意停牌、停牌程式不規範、停牌時間過長、停牌期間資訊披露不充分等現象仍時有發生。

  為此,上交所在加大對公司停復牌行為事中事後監管力度的同時,梳理了當前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資訊披露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並將其納入上述通知的規範範圍,明確相關監管要求。

  通知在實證數據分析的基礎上,將停復牌事項主要分為籌劃重大資産重組、非公開發行股份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三大類,並相應規定了原則上可予辦理的停牌期間。通知將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期間規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同時對個別確須事前審批或者屬重大無先例的事項作了例外規定,對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和其他重大事項的停牌期間也予以了明確。

  與此同時,通知強化了公司停復牌的相關資訊披露要求。公司在申請停牌時,即要求披露停牌具體事由。對於簽訂重大合同、對外投資等經營常規事項,原則上要求公司分階段披露進展,一般不得申請停牌。對於已處於停牌過程中的公司,要求公司及時披露籌劃事項的實質進展,及早申請復牌。

  資訊披露內容也將進一步細化

  通知對資訊披露內容也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如公司停牌後擬延期復牌的,須詳細披露前期工作具體進展、延期復牌的具體原因和後續工作計劃進度。對於長期停牌的,還要求披露仲介機構的核查專項意見,對公司停復牌的合理性作出説明。

  為充分尊重中小股東的交易權利,通知對於長期停牌並擬延期復牌的公司增加了股東大會審議程式的要求。為充分保障中小股東的決策參與權,通知還規定在相關股東大會上,參與籌劃重大事項相關交易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回避表決。

  此外,通知明確了公司董事會及相關各方在停復牌期間的職責,並相應加大了對濫用停牌權利及資訊披露不充分等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在事後問責方面,通知規定,交易所可以對公司濫用停牌行為採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還將提請中國證監會核查。

  據了解,上述通知(徵求意見稿)擬公開徵求意見一週。此後上交所將在合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徵求意見稿予以修訂,並儘快發佈。

  業內人士評價認為,申請股票停牌是上市公司的一項權利,也與投資者正常交易權利乃至市場秩序密切相關。對上市公司正常業務中的停復牌需求應當予以保障,但對隨意甚至濫用停牌的行為則應予以規制。上述通知的發佈,將通過完善相關約束機制,促使上市公司正確行使停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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