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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 註冊制漸行漸近

  • 發佈時間:2015-11-09 05:10:28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安寧  責任編輯:楊菲

  11月6日,中國證監會宣佈,將完善新股發行制度重啟新股發行。對此,筆者認為,新股發行制度在經過幾次修改完善後,朝著股票註冊制改革的方向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註冊制正漸行漸近。

  我們看到,本次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推出了取消新股申購預繳款、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突出審核重點、完善新股發行定價機制、強化仲介機構監管等舉措,而這些措施不僅解決了新股發行過程中的突出問題,更是為推進註冊制改革鋪路。

  首先,進一步強化發行人的資訊披露。此次改革將“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發行條件調整為資訊披露要求,這不是降低監管標準,而是通過資訊披露強化約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措施。

  註冊制改革的重點之一就是資訊披露,強調發行人是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發行人資訊披露的品質,將影響到投資者做何種選擇,也關係到發行人能否上市,以及能從市場中融到多少資金。因此,強化發行人的資訊披露,是為了實現投融資雙方資訊對稱,從而使市場機製作用有效發揮。

  其次,強化仲介機構的責任約束,推動仲介機構進一步盡職履責。本次改革建立了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要求保薦機構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賠付的承諾。完善資訊披露抽查制度,進一步提高資訊披露品質。出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的認定標準,從嚴監管審計機構執業行為。

  第三, 優化投資回報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此次發行制度改革的一大亮點就是建立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要求首發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填補回報措施。公司董事、高管應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對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在招股説明書中作出承諾。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健康運作的內在要求,也是改革創新和促進監管轉型的重要保障。事實上,從證券市場建立以來,我國對於證券投資者的保護立法工作一直在不斷補充與完善中,但有相當一部分法律仍處於空白階段或存在滯後、實用性不強等問題。特別是股票發行從實質性審核過渡到形式審核,更需要有配套的法律、制度來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提高違法成本。因此,在註冊制下,中小投資者的權利保護要加強,不僅要優化投資回報機制,還需要司法制度改革特別是民事賠償制度的改革。

  筆者認為,此次完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無疑消除了註冊制改革道路上的不平之處,拉近了與註冊制的距離。同時也更加明確,註冊制改革,不僅是我國資本市場二十多年改革發展的必然延伸,同時也是新時期我國資本市場轉折性變化的新起點。

  但是,我們還應該清楚的認識到,和歷史上的任何改革一樣,註冊制改革也勢必將面對諸多難題與考驗。註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過程,有一些困難我們無法預判,但對於那些可以提前察覺的“絆腳石”與“攔路虎”,無論是監管層還是投資者,都理應做出充足的應對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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