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轉型”成證監會“十二五”亮點
- 發佈時間:2015-10-26 02:22:4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陳娟娟
“十二五”時期,中國證監會在大力加強資本市場監管環境建設和推進公眾公司健康發展方面積極貫徹監管轉型思路,為中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健發展奠定了制度支援。
大力加強資本市場監管環境建設
“十二五”時期,中國證監會大力推進監管轉型,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放鬆事前管制,著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不斷充實稽查執法力量,切實加大稽查執法力度,夯實資本市場法治基礎,完善市場基礎設施,強化風險防範,監管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其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自2001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啟動至2014年年底,中國證監會已累計取消151項行政審批事項。在減少審批事項的同時,加強行政審批資訊網路公開力度,不斷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公開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審核依據、辦理流程、申請標準、辦理時限以及審核結果。
其二,繼續加強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中國證監會于2013年6月1日修訂完成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時,還致力於推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和《期貨法》制定納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規劃。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已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期貨法》草案第二稿初稿正在完善中。此外,中國證監會還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完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修改工作,該條例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推動《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進入國務院審議程式,推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完成徵求意見工作,配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研究修改法律法規相關條款。
其三,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建設。中國證監會在“十二五”時期開展了大量工作夯實誠信建設法律基礎。一方面,發佈實施《關於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2012年制定出臺的首部誠信建設部門規章進行修改完善。另一方面,建成了資本市場統一誠信數據庫,建立證券期貨市場失信記錄查詢平臺,並於2014年12月26日起正式啟動運作。同時,證監會大力推進部際信用資訊共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關於加強信用資訊共用及司法協助機制建設的通知》,實現了與最高人民法院被執行人信用資訊共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簽署《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供證券期貨監管系統共用使用。
其四,豐富監管手段,加強稽查執法。“十二五”時期,中國證監會制定了《中央監管資訊平臺總體建設方案》,全面啟動中央監管資訊平臺建設;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厲打擊市場操縱、欺詐發行、內幕交易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等各類證券期貨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高效公正地處理了一系列社會影響較大的大案要案;注重加強監管幹部培訓,全面提升監管水準。
截至2015年6月,“十二五”時期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共審結案件483件,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406項,共對107名個人作出市場禁入決定,罰沒款金額總計21.83億元。
其五,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十二五”時期,中國證監會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同時開通“12386”熱線,受理投資者對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投訴、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制度或者監管工作政策等的諮詢,以及相關建議和意見;成立投資者服務中心,建立專業調解員隊伍;利用“網際網路+”打造網上調解平臺;多元化開展投資者教育服務,推動投資者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積極推進投資者教育基地建設。
“十二五”時期,我國股票市場投資者群體規模穩步增加。截至2015年6月,投資者有效賬戶數達到18820.55萬戶,較2010年年底(13391.04萬戶)增長40.55%;新增股票開戶數7646.7萬戶。截至2014年,期貨市場法人客戶成交量和個人客戶成交量分別為21.42億手和118.47億手,成交額分別為195萬億元和1524.7萬億元,其中法人客戶成交額佔比為11.3%。
“12386”熱線開通至2015年9月22日,共受理投資者有效訴求13.46萬件,辦結13.22萬件。投資者服務中心成立至2015年6月,初步登記案件1436件,涉及35家上市公司和1000多名投資者,糾紛金額達1.2億元。2012年下半年開展糾紛調解工作至2015年上半年,調解組織共受理糾紛2738起,調解成功2311起,佔總數的84.4%。
其六,防控資本市場系統性風險。“十二五”時期,中國證監會推動建立符合我國資本市場實際的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開展資本市場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識別研究工作。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在系統性風險防控工作方面監管協調,與人民銀行等單位合作成立完善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處置機制工作小組。此外,中國證監會加強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監管協作和風險防控,建設期貨市場運作監測監控系統,建立全市場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的監測指標體系和預警機制。並且,證監會強化對程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行為的監管,保障市場交易的公平性。
其七,建設資訊公開體系。中國證監會在“十二五”時期成功建設了資訊公開多媒體平臺。充分發揮官方網站作用,將中國證監會七大類48項行政許可事項的辦事依據、需準備的材料、辦事流程等向公眾公示並提供進度查詢;同時開通了官方微網志和微信,直播每週例行新聞發佈會,形成官方網站、微網志、微信共同開展資訊公開的多媒體平臺。
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方面,中國證監會依法主動公開包括證監會及派出機構的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證券期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證券期貨市場發展規劃和發展報告、納入國家統計指標體系的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資訊、行政許可事項核準結果、交易所上市品種的批准結果、監管對象名錄、市場禁入和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他監管資訊等九大類資訊。最新數據顯示,“十二五”以來,中國證監會網站主動公開監管資訊達到3.7萬餘條。
推進公眾公司健康發展
“十二五”時期,中國證監會著力推動上市公司健康發展,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管理;改革股票發行、並購重組、資訊披露、退市等重要制度,優化制度環境,釋放市場活力,推動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助力經濟轉型升級。
一是完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規則。資訊披露是註冊制的靈魂和核心,“十二五”時期,證券監管部門從規章制度層面不斷完善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規則,先後發佈了包括《半年報準則》和《季報規則》在內的一系列資訊披露準則,修訂《年報準則》,會同中國銀監會修訂《商業銀行資訊披露特別規定》;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推進《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制定;發佈修訂後的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20號和第31號,探索更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資訊披露制度安排;發佈了《上市公司年報工作通知》,以年報為抓手強化資訊披露監管工作;研究修訂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與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關於推動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解決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的指導意見》;開展承諾及履行專項治理活動;啟動首次公開募股(IPO)在審企業財務專項檢查工作;此外還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指導意見》。
二是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加大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力度、提高對股東的回報,對引導價值投資理念、促進投資者權益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十二五”時期,中國證監會在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方面措施不斷。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引導上市公司建立持續、清晰、透明的現金分紅政策和決策機制,加大對未按承諾比例分紅、長期不履行分紅義務公司的監管約束,推動上市公司不斷完善投資者回報機制。同時,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有期限差別化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抑制短線炒作,鼓勵長期投資。
截至2015年9月,“十二五”時期我國全部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累計達到2.86萬億元,約佔公司凈利潤32.7%,較“十一五”時期分紅額增加了1.22萬億元,佔凈利潤比重提高了4.2個百分點。
三是推進退市制度改革。“十二五”時期,中國證監會啟動了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改革內容包括:出臺《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首次明確上市公司因收購、回購、吸收合併等活動引發的主動退市情形,並作出有別於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強制退市公司股票設置“退市整理期”,安排強制退市公司股票統一在新三板設立的專門層次掛牌交易,明確退市後滿足上市條件的公司可以申請重新上市,形成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市場化環境。截至2014年年底,從A股市場退市的公司共有79家,其中主動退市31家、強制退市48家。
四是完善並購重組制度。“十二五”時期,中國證監會配合全國人大《證券法》修訂,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行政規章,優化並購重組制度規則,支援企業通過並購重組做大做強。並購重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2014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共發生2920單,僅282單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超過90%的重組項目上市公司履行相關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後即可自主實施。資本市場逐步成為企業並購重組的主渠道,在支援經濟轉方式、調結構方面的作用顯著增強。
截至2015年上半年,“十二五”時期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總金額為4.6萬億元。2014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金額佔同期中國企業並購重組金額的58%,其中産業整合類佔比達75%。傳統産業整合加速,製造業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金額佔比達到54%;創新型、中小型企業借力並購快速發展,創業板並購交易佔總單數的27%;並購重組支援企業“走出去”作用逐步顯現,上市公司海外並購交易金額達到1127億元。
五是建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十二五”時期,中國證監會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規則,構建了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為核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體系。明確資訊披露和申報文件,突出簡便、快捷、低成本的披露原則;規範公司治理,引導非上市公眾公司依法實現有效自治;簡化行政許可程式,明確審核工作流程,並制定政策解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無法利用資本市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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