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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嚴查“高位套現” 主動增持可從輕處罰

  • 發佈時間:2015-09-21 08:06:46  來源:大河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股價跌宕起伏,不少上市公司的董監高或大股東,“有意”或者“無意”的踩到了減持紅線。隨著證監會稽查部門的深入調查,多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將於近日收到鉅額罰單。

  證監會日前移送審理的41宗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短線交易類案件,上周已全部審理完畢並進入事先告知程式。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第二批19宗案件中,違法超比例減持的金額最高達到近10億元,違法減持的比例最高達到7.81%。

  “涉案當事人在超比例減持之後,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對減持股票進行相當比例增持的,屬於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行為。”鄧舸稱,在不改變對違法行為認定的前提下,違法減持罰款數額方面會予以從輕處罰。

  高位套現引關注

  自6月下旬以來,A股市場先是經歷了“千股跌停”的近乎休克狀態,又經歷了上市公司為求自保的“千股停牌”。為挽救市場流動性,避免系統性風險,證監會乃至國家多個部委一同出面“救市”。在這樣的情況下,個別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的違法減持,顯然與監管層的期望相違。

  證監會查處的第二批19宗案件中,有15宗是違法減持,4宗是短線交易。其中,長信科技股東香港東亞真空電鍍廠有限公司被處罰最重,證監會擬對其處以超過3000萬元罰款。自然人股東處罰最重的是雛鷹牧業控股股東侯建芳,目前正面臨2600萬罰款。

  侯建芳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間,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繫統累計減持雛鷹牧業股份6507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 6.23%。在累計減持公司股份比例達到5%時,侯建芳並未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也沒有通知公司予以公告,而是繼續高位減持。

  僅6月16日一個交易日,侯建芳就通過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統,減持股份2000萬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1.91%。根據減持均價23.81元/股計算,僅這一次減持,侯建芳就套現達4.76億元。7月7日,雛鷹農牧公佈了河南證監局對侯建芳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侯建芳減持超過5%的資訊至此才對市場公開。

  目前雛鷹牧業因籌劃重大事項正在停牌,停牌前(9月2日)公司股價已跌至10.5元/股。

  鼓勵增持消減影響

  目前,滬深股市流動性危機宣告解除,但股指依然持續低迷。監管層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增持的態度沒有改變,在本次查處違法減持時,證監會首次公開提示,主動增持可以爭取“從輕處罰”。

  “涉案當事人在超比例減持之後,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對減持股票進行相當比例增持的,屬於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鄧舸在19日發佈會上稱,證監會在不改變對違法行為認定的前提下,在違法減持罰款數額方面可以對涉案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事實上,近期已經有部分涉案當事人主動增持股票,這些當事人只要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增持證據,就有可能爭取到罰款金額的減少。

  “對涉案當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從輕處罰的期限,我們分為兩種情形考慮。”鄧舸稱,一是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於聽證會結束之前提交相關增持證據;二是當事人只陳述申辯但不要求聽證的,應當於收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相關增持證據。

  紅線在哪

  上述41宗案件都屬於涉嫌違法減持和短線交易案件,但是涉案當事人究竟踩了哪些紅線惹上監管處罰的呢?據《第一財經日報》了解,證監會查處上述行為,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超比例減持未披露”、“短線交易以及窗口期減持”、“違反承諾減持”等。

  有關違法減持和短線交易,《公司法》、《證券法》以及滬深交易所規章中都有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7月份股市敏感動蕩期間,證監會以“通知”形式補充了多項規定。

  《證券法》 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資訊披露工作備忘錄第八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股東持股管理操作指南》中規定,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禁止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時間窗口限制的,將受到交易所事後監管。“窗口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兩個交易日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 》第十八條亦有相關規定。

  今年7月8日,證監會發佈《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為維穩市場,放鬆了增持條件。允許在6個月內減持過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資産管理等方式購買本公司股票的,但通過上述方式購買的本公司股票6個月內不得減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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