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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回應:要求券商承擔違約責任缺乏合法依據

  • 發佈時間:2015-09-16 03:50:45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文  責任編輯:楊菲

  近期對傘形信託賬戶清理引發市場風聲鶴唳,關於傘形信託強制平倉的傳聞絡繹不絕。9月初各券商陸續向信託公司溝通,將繼續清理外部系統,逐步關閉傘型信託第三方接入系統。

  華泰證券分析師沈娟認為,當前各家券商對傘形信託的第三方接入系統的處理要求和節奏略有不同,但目的都是實現賬戶資訊的透明化(穿透),並不是強制傘形産品強制平倉,而是針對賬戶分類處理,將外部接入系統通過轉為合法交易(券商系統)的方式進行處理,實現賬戶系統的透明管理。

  據悉,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主辦的機構監管動態特刊,刊出了規範場外配資活動專刊,回答了證券業關於違法證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政策的6項疑問。其中值得關注的是,就信託公司認為傘形信託是合法備案的,不同意清理問題,監管層明確表示,多項法律均禁止投資顧問擁有下單權,個別信託要求券商承擔違約責任缺乏合法依據。

  監管層表示,無論信託公司、一般機構、自然人開展證券投資均應當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規定。清理整頓工作應當嚴格按照《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進行,“借助資訊系統為客戶開立虛擬證券賬戶,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等,代理客戶證券買賣,違反《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關於證券賬戶實名制、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業務的”,應當予以清理整頓。

  監管層還表示,《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根據《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條例》關於證券投資諮詢的監管規定和銀監會《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銀監發[2009]11 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均禁止投資顧問代為實施投資決策。對信託産品聘請投資顧問的規定,均禁止投資顧問擁有下單權。

  監管層還稱,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個別客戶依據《合同法》要求證券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缺乏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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