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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給程式化交易敲警鐘 業內建議實行備案制

  • 發佈時間:2015-08-10 07:1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對普通投資者而言,程式化交易顯得頗為神秘,不過最近程式化交易卻在無形之中站到風口浪尖之上。

  8月7日,在證監會例行發佈會上,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要加強程式化交易和客戶管理,嚴禁利用程式化交易惡意做空。

  在此之前,針對近期一些賬戶盤中連續拉抬或打壓權重股、尾盤大額集中拋售股票等異常交易行為,以及一些具有程式化交易特徵的賬戶頻繁報撤單對正常價格信號形成干擾的情況,目前滬深交易所已分多批對共計38個證券賬戶採取了限制交易措施,中金所也採取市場化手段對報撤單頻率加以限制。

  近期熱議的問題是,程式交易是什麼?除了限制交易等措施,監管還可能有哪些著力點?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多方採訪調查,與成熟資本市場不同,目前,國內關於程式化交易尚未形成一個統一權威的定義。“從狹義來説,程式化交易只是執行層面的一種執行手段;國內是將程式化交易和量化投資混為一談了,從廣義角度來説,程式化交易也就是量化投資。”中國量化投資學會理事長丁鵬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闡述,國內在股票和股指市場做量化對衝的整體資金規模應該不低於1000億元。

  廣義上等同“量化投資”

  出於對“程式化交易”定義的混淆不清,某家曾成功發行多款A股對衝産品(阿爾法策略)的大型私募機構人士婉拒了記者採訪要求,雖然旗下産品不在監管受限之列,他認為,相關基金並不屬於“程式化交易”。

  丁鵬認為,量化投資是程式化交易更加廣義的概念。從狹義角度,程式化交易只是執行,比如20年前都是填單子的方式,現在普通投資者都可用軟體下單,其實這也是一種程式化交易。只是機構用的程式化交易系統,更複雜、速度更快而已。

  那麼,何為量化投資?在丁鵬撰寫的《量化投資-策略與技術》一書中,曾這樣定義量化投資:量化投資就是以數據模型為核心,以程式化交易為手段,以追求絕對收益為目標的一種投資方法。

  丁鵬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就國內而言,目前對於程式化交易的定義基本取廣義定義,即量化交易。其中量化交易又可以分為三大類:對衝套利類、投機類和高頻類。投機類就是賭方向;高頻交易包括各種做市商策略(國外)和日內的短線策略。“在國內目前應用最廣的是對衝套利類中的阿爾法策略和統計套利策略。”丁鵬解析稱,阿爾法策略主要就是利用各種選股模型,然後對衝股指期貨的方式進行交易,包括:多因子、風格輪動和籌碼量化等。“這種模型,不一定必須是程式化交易,很多也可以手動交易實現。”他指出。

  其次,統計套利主要就是利用相關品種之間的波動進行套利,比如分級基金套利、配對交易、跨期套利等。這類策略需要高速的交易系統,一般都需要程式化交易的手段進行。“程式化交易的監管力度無疑在趨嚴。”上海某大型券商金融工程研究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本次被滬深交易所限制交易的賬號名單中以量化對衝産品為主,大多量化交易業務為對衝套利類。而在8月3日晚間,滬深交易所還將融券賣出+還券的交易閉環從此前的“T+0”變為“T+1”,這針對的是一些日內“高頻交易”。

  上證所:程式化存異常交易

  一位上海私募基金人士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認為,“監管層對程式化交易的關注,應是在市場初步企穩但情緒較敏感的情況下,一些賬戶的異常交易行為與程式化交易風險疊加在一起,明顯影響了市場穩定。例如7月27日、30日等尾盤快速下跌,都不排除是這種情況導致。”“這樣的異動,與之前市場因去杠桿缺乏流動性導致的下跌存在明顯區別。”該私募基金人士指出。

  程式化交易會因為哪些情況被認定為異常交易?

  8月7日,上證所相關人士在例行發佈會上回答《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提問時表示,作為一種交易策略,程式化交易近年來被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所使用。從國際經驗來看,在正常情況下,程式化交易有增加流動性等積極作用。但在市場出現大幅波動期間,程式化交易頻繁申報和頻繁撤銷申報等操作手法易對市場産生助漲助跌作用。程式化交易的不當使用,不利於市場恢復平衡。

  近年來,世界各國交易所對程式化交易都非常關注。上證所《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八條第(六)款明確規定“通過電腦程式自動批量申報下單,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統安全”為異常交易行為,可以對相關賬戶採取書面警示、暫停賬戶當日交易以及限制交易等自律監管措施。

  上證所稱,在程式化交易策略執行過程中,往往還存在上證所《交易規則》第6.1條以及《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如虛假申報、大額申報、密集申報、漲跌幅限制價格大量申報、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日內反向交易、高買低賣等行為,這些都會被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上周亦在中證報等官方媒體上透露,從近期的市場情況看,對程式化交易的監管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強,監管規則還需要抓緊完善,行之有效的做法要及時上升到行政規章。

  記者注意到,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業內:可實行備案制

  據記者了解,在此之前,針對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的監管措施,主要是證監會于2010年9月下發給各期貨交易所的《關於程式化交易的認定及相關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考慮到程式化交易發展迅速、軟體更新頻率快的特點”,《指導意見》也沒有制定具體的量化標準,而是從定性的角度對程式化交易進行了界定;隨後,各期貨交易所建立了相應的報備制度。

  “量化投資本身就是一個新事物,在國內也就發展了3年左右而已,不能簡單因為程式下的委託,就予以禁止。”丁鵬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從制度上説,我建議是需要‘備案制’,目前基金業協會的備案只有‘股權’和‘證券投資’兩類,可以增加一類‘對衝基金’,到時候凡是用程式化交易系統的,可以提交資料備案即可,讓監管層了解情況。”

  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熊錦秋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A股市場亦應考慮出臺程式化交易的監管意見,並需對程式化交易作出明確定義,進行分類監管。

  根《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多方了解,從海外資本市場相關經驗來看,已陸續建立程式化交易的判定標準和監管措施,如根據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網站2013年8月份的最新規定,任何一筆同時買賣15隻或以上股票的集中性交易都可以視為程式化交易,在之前的NYSE程式化交易還包括了所有股票的總價值需要達到100萬美元的條件。

  歐洲在美國閃電崩盤事件後也逐步開始關注程式化交易帶來的潛在危害。德國對程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尤為關注,並在2013年出臺了全球第一部針對高頻交易的法案,內容涵蓋“最小報價單位、程式化交易的定義、金融服務機構獲取高頻交易許可”等多個方面。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程式化交易在A股市場還是一個新事情,市場各方對其特徵的認識、監管規則的把握都在摸索中,在這個過程中,應該注意把握住加強監管與保護創新積極性之間的平衡。應借鑒國際成熟市場經驗,結合我國股市交易制度實際來加強監管。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上證所官網獲得的一份2014年8月的有關“程式化交易監管動態”的研報,該報告對程式化交易監管提出了幾點政策建議:1,建立判定標準,識別程式化交易參與者,採取相應監管措施;2,建立程式化交易演算法和策略的評價標準,識別有害策略;3,建立程式化交易提供商的報備和測試製度。《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條款中相關定義及認定多以定性為主,而中金所在7月31日對“異常交易行為”在股指期貨上的認定予以了量化,即自2015年8月3日起,對從事股指期貨套利、投機交易的客戶,單個合約每日報撤單行為超過400次、每日自成交行為超過5次的,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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