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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年利率超36%部分利息無效

  • 發佈時間:2015-08-07 08:33:09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已支付的有權請求返還。此外,司法解釋還首次明確企業之間出於生産經營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受司法保護。對於呈井噴式發展的P2P網路借貸,則明確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如僅提供媒介服務則無需擔責。該司法解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規1

  年利率未超24%受司法保護

  199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因經濟社會的變化,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發展需要。新的司法解釋共三十三個條文,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範圍、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等予以明確。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此次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

  《規定》明確,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我們劃了兩線三區,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劃分的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解釋説,24%至36%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如果要提起訴訟,法院不會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後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杜萬華説。

  超過36%則是無效區。無效的含義是指如果當事人原來自願償還了利息,基於合同無效,是可以要回來的,這也是對1991年的司法解釋重大的修改。

  新規2

  企業間經營需要拆借受保護

  杜萬華説,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但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項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或者相互之間拆借資金成為融資的重要渠道。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為此,《規定》明確了企業為了生産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作為生産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為此,《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無效區

  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年利率

  36%

  自然債務區

  如果要提起訴訟,法院不會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年利率

  24%

  司法保護區

  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新規3

  網貸平臺僅提供媒介不擔責

  杜萬華説,2013年以來,P2P網路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司法解釋分別對於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係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規定》明確,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如果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新規4

  涉及非法集資移送公安機關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即民刑交叉案件。

  《規定》明確,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規定

  民間借貸合同五種情形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杜萬華表示,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無效民間借貸行為的具體情形,有利於規範我國的金融秩序;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審判實踐準確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提供規範依據。

  數據

  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11年 59.4萬件

  2012年72.9萬件

  2013年85.5萬件

  2014年102.4萬件

  2015上半年52.6萬件

  舊規回顧

  民間借貸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討論通過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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