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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融允許展期 擔保物違約可不強平

  • 發佈時間:2015-07-02 11:05:5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修改後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昨日正式發佈實施。根據《辦法》,兩融業務將在維持現有合約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基礎上允許展期,同時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更加靈活,允許券商與客戶自行商定補充擔保物的期限、比例等具體要求。

  昨日晚間,證監會正式發佈《辦法》,該辦法草案于6月12日開始徵求意見。依據相關規定,證監會規章徵求意見時間原則上為15日。證監會發佈的資訊表示,考慮到目前市場運作情況,根據市場和監管工作需要,決定於1日發佈實施《辦法》,滬、深交易所也同步發佈《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允許兩融業務展期

  從主要內容看,《辦法》建立了兩融業務的逆週期調節機制,規定券商兩融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規模的4倍,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展期,並優化了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

  業內普遍認為,允許兩融業務展期是此次修訂的一大亮點。根據《辦法》,在維持現有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基礎上,證券公司將可根據客戶信用狀況等因素與客戶自主商定展期次數。

  對此,中信證券融資融券部總經理房慶利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隨著兩融業務發展,規定兩融6個月最長合約期限且不得展期已經不能滿足客戶長期投資的需要,合約到期後客戶平倉再重新減倉,會增加不必要的買賣,本身也會對市場帶來不必要的波動。“從實踐來看,展期也並不會增加兩融業務風險。”他説。

  海通證券信用交易部負責人杜洪波認為,新規定允許兩融合約展期有助於平滑市場波動,鼓勵價值投資者長期投資。

  《辦法》還著重優化了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增加了業務風險控制靈活性和彈性。

  優化後,此前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須在2個交易日內追加擔保物且追保後維持擔保比例應不低於150%的規定相應取消,證券公司可以與客戶自行商定補充擔保物的期限與比例的具體要求。同時,強制平倉也不再是證券公司處置客戶擔保物的唯一方式。

  國信證券融資融券部總經理陳冰表示,這體現了監管層對市場的呵護。“最近市場的不正常波動已經引發小部分客戶的‘觸線’,取消這一規定將給予業務更大的彈性和餘地,有時間與空間等待市場反彈。”她説,相信“恐慌之後會迎來一個新的樂觀期”。

  杜洪波向上海證券報記者表示,根據海通證券內部測算,若客戶維持擔保比例跌破130%,需要賣掉30%的股票,才能再追加到150%的比例,這無疑會放大市場的波動。

  房慶利認為,取消這一規定後,客戶的補倉壓力顯著下降,在控制風險的情況下,穩定了市場,也增強了可操作性。但他預計,大部分券商短期內仍會守住130%的維持擔保比例,不會再降低。

  兩融業務規模還有增長空間

  同時,《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兩融業務的規模,將該業務的規模與證券公司凈資本規模相匹配,要求券商兩融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4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現有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

  截至5月底,全行業凈資本0.97萬億元,據此測算,全市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還有增長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在徵求意見過程中,證監會吸收了進一步明確客戶適當性要求的建議,將“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不低於50萬元”等要求,明確為開立信用賬戶的條件。目前已開立信用賬戶但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的客戶,也可繼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

  此外,《辦法》建立了逆週期調節機制,將對兩融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對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週期調節。按照要求,證券公司也應根據市場情況等因素對各項風險控制措施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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