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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優化兩融機制:可展期不強平

  • 發佈時間:2015-07-02 01:26:1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王小偉  責任編輯:楊菲

  證監會1日晚間發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步發佈《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此次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逆週期調節機制,合理確定融資融券業務規模,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展期,優化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同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答記者問表示,證監會採取兩舉措擴大證券公司融資渠道。

  證監會表示,現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證監會2011年10月發佈,根據融資融券業務發展實踐需要,證監會研究修改了《管理辦法》。2015年6月12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饋意見70余件。從反饋意見情況看,社會各界對本次修訂稿總體認可,普遍認為本次修訂建立了逆週期調節機制,完善了風險防範措施,優化了業務運作機制,有利於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健康發展。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

  經研究,證監會吸收了進一步明確客戶適當性要求的建議,將“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不低於50萬元”等要求,明確為開立信用賬戶的條件,並修改完善有關條文,以提高操作性。對於目前已開立信用賬戶但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的客戶,可繼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對“取消參與融資融券的準入門檻”等建議,考慮到貫徹落實客戶適當性管理的要求,未予採納。

  證監會表示,為促進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健康發展,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此次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逆週期調節機制。借鑒境外市場經驗,在《管理辦法》中明確,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週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證券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對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週期調節。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等因素對各項風險控制措施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二是合理確定融資融券業務規模。將融資融券業務規模與證券公司凈資本規模相匹配,要求業務規模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4倍。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現有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截至5月底,全行業凈資本0.97萬億元,據此測算,全市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還有增長空間。

   三是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展期。在維持現有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新增規定,允許證券公司根據客戶信用狀況等因素與客戶自主商定展期次數。

   四是優化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取消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追加擔保物且追保後維持擔保比例應不低於150%的規定,允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行商定補充擔保物的期限與比例的具體要求,同時不再將強制平倉作為證券公司處置客戶擔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風險控制靈活性和彈性。

   同日,證監會微網志發佈消息,針對“據了解,證監會準備進一步擴大證券公司融資渠道,請問有何具體措施”的問題,張曉軍表示,有兩條措施。一是根據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前期有20家證券公司開展了發行短期公司債券試點,效果較好,因此,證監會1日決定,試點擴大到所有證券公司,允許其通過滬深交易所、機構間私募産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等交易所發行與轉讓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二是根據證監會發佈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收益權資産證券化業務,進一步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確保證券公司業務穩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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