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成立 楊劍波敗訴稱將上訴
- 發佈時間:2014-12-26 10: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時隔一年,2013年“8·16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今日再次開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光大證券烏龍指主角楊劍波上訴證監會一事予以宣判。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針對錯單交易資訊能否構成《證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內幕資訊的爭議,其指出,楊劍波認為被告將錯單交易資訊認定為內幕資訊違法《立法法》,超越其法定解釋許可權,以及違法《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法定及公開原則的主張均不能成立,其不予支援。
而在宣判之前,楊劍波表示,對此次判決很有信心,如果敗訴會繼續上訴。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發生交易系統“烏龍指事件”,在進行ETF套利時下單234億元最終成交72.7億元,造成當天A股和股指期貨市場大幅波動。光大證券之後做出了借道ETF賣出股票和股指期貨鎖定虧損的措施。證監會認定這是內幕交易,對光大證券和相關責任人員採取“頂格”行政處罰措施,光大證券被罰款5.23億元,光大證券相關責任人楊劍波等人分別給予警告、罰款60萬元並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光大證券“烏龍指”主角楊劍波因不服證監會對該事件判罰,今年2月8日將證監會告上法庭。今年4月3日該案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楊劍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證監會撤銷對其本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證監會則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光大證券烏龍指案件回顧
2013年8月16日:
11點05分開始,一直低位徘徊的上證券指數瞬間上漲5.96%,多只權重股瞬間出現鉅額買單,多達59隻權重股瞬間封漲停,滬指最高摸到2198點,11點30分收于2149點。之後光大證券公告承認自營部門發生交易系統“烏龍”,進行ETF套利時下單234億元最終成交72.7億元,而為彌補虧損,光大證券隨後借道ETF賣出股票和股指期貨鎖定虧損的措施。
2013年8月18日
證監會將光大證券“8.16”行為分為兩個部分:一、上午生成的巨量市價委託訂單視為誤操作或技術性錯誤,二、下午進行的ETF賣出和賣空股指期貨合約涉及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隨後正式立案調查,並表示要嚴肅處理。
2013年9月2日
光大證券稱,該公司已經收到助理總裁楊赤忠、董事會秘書梅鍵的辭職報告以及證監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2013年11月15日
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307萬餘元,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收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違法所得7414萬餘元,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上述兩項罰沒款共計5.23億,同時對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等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60萬元,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針對時任董事會秘書梅鍵的資訊誤導行為,證監會對其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
2014年2月8日
光大證券“烏龍指”主角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因不服證監會對該事件的判罰,將證監會告上法庭,同時中金所、上海證監局等部門裹入紛爭。
2014年4月3日
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楊劍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證監會撤銷對其本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認為《證券法》對此種錯單交易資訊是否屬於內幕資訊並未做出明確和清晰的界定。”而證監會認為,對楊劍波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認為光大烏龍指發生期間發生程式錯誤,其在內幕資訊未公開之前應該拒絕交易,而不應該反手交易,違反公開交易原則。請求法院予以駁回。當日未能當庭宣判。
2014年5月18日
光大“烏龍指”案主角楊劍波透露接到北京市一中院的通知,因案情複雜,訴證監會一案經過申請並獲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將最多延期三個月宣判。
2014年6月9日
上海市二中院分三次開庭組織原被告進行證據交換,5位代理律師與被告光大證券方律師,就對方出具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等問題進行了多輪交鋒,涉及賠償金額超過680萬元。
2014年8月5日
包巨芬等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一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4年8月15日
光大“烏龍指”案主角楊劍波稱,北京一中院通知,根據相關法律,鋻於其訴證監會行政案件的複雜性及重大性,經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並獲同意,再次延期三個月宣判。
2014年11月17日
北京一中院再通知光大“烏龍指”案主角楊劍波,因為案情複雜重大,經高院同意,關於其訴證監會的案件再次推遲三個月。據知,這已經是北京一中院第三次下達延期宣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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