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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劍波訴證監會一審敗訴 法院解讀 三大焦點

  • 發佈時間:2014-12-27 09:10:5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劍波訴證監會一審敗訴

  法院解讀

  三大焦點

  光大證券“8·16”事件主角楊劍波,起訴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案件備受業內關注,時隔9個月後,昨日最終迎來了一審判決。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駁回原告楊劍波的訴訟請求;兩案案件受理費各50元,由原告楊劍波負擔。

  光大“8·16”事件發生後,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和楊劍波本人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處罰,但楊劍波對處罰不認同,隨後向法院起訴。據了解,在這場長達一年之久的判決過程中,法院對該案的焦點集中在三個方面,即:錯單交易資訊是否為內幕資訊,對衝交易是否構成對內幕資訊的利用,楊劍波是否為錯單交易的直接責任人員。

  對此,北京一中院對其進行了詳細的説明。北京一中院表示,原告的相關訴訟理由均不成立。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內幕資訊包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由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原告提出,錯單交易資訊在當日下午對衝交易前已經被有關媒體報道,但這些報道尚不滿足公開方式的要求,法院仍然視其為內幕資訊。

  關於對衝交易是否構成基於既定投資計劃、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為,從而不構成對內幕資訊的利用。法院認為,該爭議焦點的實質在於光大證券當日下午的對衝交易是否利用了錯單交易資訊。光大證券當日下午實施的對衝交易,是在錯單交易資訊完成之後,光大證券直接針對錯單交易而採取的對衝風險行為,而非基於內幕資訊形成之前已經制訂的投資計劃、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為。 楊劍波表示,對衝交易是基於既定的市場中性投資策略所作出的。法院表示,雖然該策略目標是保證投資組合中多空雙邊頭寸的平衡,不留風險敞口,從而實現投資收益與市場整體波動無關,但是,交易者在實施該項策略時進行動態調整,仍然産生了可能利用內幕資訊對市場波動的單邊影響,從而構成內幕交易。

  北京一中院表示,光大證券當日下午的對衝交易是在其因錯單而建立了鉅額多頭頭寸的情況下,同時在證券市場賣出和在期貨市場做空的單邊對衝交易,其利用了內幕資訊對市場可能産生的單邊影響。因此,對原告所持光大證券當日下午的對衝交易係基於市場中性投資策略這一既定投資計劃和指令所作出,並未利用內幕資訊之主張,法院不予支援。

  最後,楊劍波是否為本案錯單交易直接責任人員。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楊劍波作為光大證券時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並參與了實施對衝交易的相關會議,且是負責執行當日下午對衝交易的人員,故被告認定其為直接責任人員並無不當。

  在昨日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發言人張曉軍表示,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了很大負面影響,給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造成了損失,證監會嚴格執法,對相關主體和責任人員進行嚴厲處罰,反映了證監會嚴懲違法違規,禁止不當交易,是維護市場秩序的一貫決心和態度。(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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