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欺詐上市行為
- 發佈時間:2014-11-06 00:30:27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張恒
欺詐上市時有發生。有些公司在預披露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以及上會稿中存在重大遺漏,且在年度報告中虛假記載;有些公司在招股説明書中虛增資産和業務收入。證監會依法對此類公司和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為上市公司敲響警鐘。
首發申請文件存重大遺漏
新大地案件中,新大地在2012年4月12日預披露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以及上會稿中存在重大遺漏,且在2009年至2011年年度報告中虛假記載。具體事實如下:新大地通過多種手段虛增2011年利潤總額1,521.07萬元,佔當年利潤總額的36.13%。新大地虛增2010年利潤總額289.15萬元,佔當年利潤總額的10.89%。新大地2009年虛增利潤總額251.9萬元,佔當年利潤總額的14.87%。此外,新大地2009年至2011年虛增固定資産,其中,2009年虛增固定資産227.68萬元,2010年虛增固定資産648.73萬元,2011年虛增固定資産264.5萬元。新大地在2012年4月12日預披露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以及上會稿中遺漏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並遺漏控股股東股份轉讓情況。
新大地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和第二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的行為。
證監會認為,新大地主動撤回首發申請文件,只能表明從形式上看是其自主作出的行為,但並不屬於其反省自己的違法行為、為減輕危害後果而主動中止的行為,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新大地具有報送、預披露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報告的主觀故意,情節十分惡劣,相關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經證監會復核,與新大地相同申辯意見不予採納。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罰已考慮不同情節,並區別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人員在招股説明書等申報材料中簽字,做出了承諾招股説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的聲明,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黃鮮露經辦過新大地用於資金週轉的梅州志聯、曼陀神露等多個公司或個人銀行賬戶的開銷戶、轉賬或存取款業務,是新大地虛增收入事項的直接參與人員,相關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證監會決定:對新大地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黃運江、淩梅蘭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淩洪、黃鮮露、趙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樊和平、邱禮鴻、支曉強、何日勝、奚如春、馬建華、陳增湘、林明華、李明、何敏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虛增資産和業務收入
在綠大地案件中,經查明,綠大地在招股説明書中虛增資産、虛增業務收入,且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産、虛增業務收入。
綠大地在招股説明書中虛增資産、虛增業務收入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三條關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和“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規定,違反了《證券法》第二十條關於“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行為。
證監會決定:對綠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産、虛增業務收入的行為,責令綠大地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由於司法機關已對綠大地在招股説明書中虛增資産、虛增業務收入的行為刑事處罰,不再行政處罰。對趙國權、胡虹、黎鋼、鐘佳富、普樂、羅孝銀、譚煥珠、毛志明、徐雲葵、陳德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鄭亞光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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