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與港監會簽署滬港通監管執法合作協議
- 發佈時間:2014-10-18 07:13:33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今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共同簽署了《滬港通項目下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加強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至此,內地與香港關於滬港通跨境監管合作的制度安排已完成。
《滬港通項目下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加強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由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與香港證監會主席唐家成共同簽署。該備忘錄的主要內容有以下7個方面:一是開展監管執法合作的目的、備忘錄的效力。二是線索與調查資訊通報機制。三是協助調查、聯合調查的程式及有關安排。四是資訊的使用,包括執法合作中有關資訊的使用範圍、資訊保密有關要求。五是雙方互為送達有關文書的安排。六是滬港通下協助執行有關安排。七是其他配套安排,包括投資者權益損害賠償有關安排、資訊發佈的協調、磋商及定期聯絡機制、執法人員的實習、培訓和交流等。
《滬港通項目下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加強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緊緊圍繞有利於保護兩地投資者合法權益這一中心任務,將雙方以往在調查方面的合作拓展至線索與調查資訊通報、協助調查和聯合調查、送達、協助執行等全方位的合作。無論是為對方提供最充分的執法協助,還是雙方建立違法違規線索和案件調查資訊的通報共用機制,包括雙方通過聯合調查實現執法優勢互補,拓展相互執行的合作空間,都充分體現了兩地監管機構盡最大努力以最充分合作的方式打擊跨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態度和決心,防止不法分子通過監管套利規避制裁、獲取不當利益,平等保護兩地市場投資者。
滬港通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的簽署,為兩地證監會在滬港通下的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滬港通正式啟動後,兩地證監會將進一步完善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和通報機制,提高調查合作的有效性,嚴厲打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及其他跨境違法違規行為。雙方還將加強執法人員交流與培訓,不斷提高跨境執法合作水準,確保兩地的相關法律法規均得到全面遵守和執行,維護滬港通健康平穩運作。
滬港通項目下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加強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
為在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試點中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促進兩地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有效運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合稱雙方或兩會)決定進一步加強監管執法合作。根據2014年4月10日兩會《聯合公告》,經協商一致,雙方訂立本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
雙方簽署《備忘錄》,旨在進一步完善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和通報機制,開展有效的調查合作,以打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及其他欺詐等跨境違法違規行為。雙方將加強執法人員交流與培訓,不斷提高跨境執法合作水準,確保兩地的相關法律法規均得到全面遵守和執行。
二、效力
《備忘錄》是對雙方執法合作相關規定的補充,僅適用於滬港通下的執法合作。
雙方在互信互諒、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在各自法律許可權範圍內盡可能為對方提供最充分的執法協助。
第二章線索與調查資訊通報
雙方在兩會執法部門工作層面建立違法違規線索和案件調查資訊的通報共用機制。
三、違法違規線索資訊通報
一方發現對方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的,應在第一時間通報對方。通報的內容包括:
1、資訊來源;
2、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
3、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資料。
四、調查資訊通報
兩會對跨境違法違規行為啟動調查時,須向對方通報。
通報的內容包括:
1、案件性質及相關法律依據;
2、資訊的來源;
3、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已知、相信存在或懷疑存在的相關資訊);
4、其他相關資料。
接收方收到調查情況通報後,可按自身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向通報方反饋。
第三章調查
五、協助調查
雙方在各自法律許可權範圍內,對一方提出的協助請求,給予及時、充分、有效的協助。協助提供的資料包括相關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等。
當發生需要緊急協助的案件時,一方將立即通知對方,並就案件的緊急性進行解釋,另一方將提供緊急協助。
六、聯合調查
遇涉及兩地的重大緊急案件時,或涉嫌違法主體、證人或證據處於雙方管轄區,雙方可啟動聯合調查程式。通過聯合調查,雙方充分利用各自調查手段,實現執法優勢互補,嚴厲打擊兩地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有效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啟動聯合調查時將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違法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投資者所在地、證據所在地、證人所在地、違法主體所在地、資産所在地、雙方可採取的制裁及補救措施、其他與涉嫌違法主體或違法行為相關的因素。
雙方啟動聯合調查後,應成立聯合調查組,明確聯合調查組成員,保證資訊共用暢通。聯合調查組將在決定啟動聯合調查三周內召開協調會議,編制調查方案,明確雙方調查職責,協調證據蒐集,協商有關制裁和補救措施。
第四章資訊使用
七、使用範圍
雙方開展跨境執法合作必須遵循各自轄區內現行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雙方可按照協助請求中列明的目的或協助請求所述用途,使用由對方提供的非公開資訊及文件。
如一方欲將另一方所獲得的資訊用於其他用途,須獲得被請求方的同意。雙方將積極提供便利和支援,配合對方使用本方提供的資訊。
八、資訊保密
兩會對所獲取的文件資料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對根據《備忘錄》提出的請求及相關事項予以保密。
第五章送達
九、雙方可互為送達有關文書
(一)文書範圍
雙方可為對方送達或遞交法律或其他文書。
(二)請求送達條件
請求送達方應以書面方式提出送達請求,並提供被送達人的中文/英文姓名/名稱、詳細聯絡方式及地址。
(三)送達結果反饋
代為送達方應就送達結果向請求送達方進行書面反饋。送達反饋函應就請求代為送達的事項逐一進行回復,並提供與代為送達相關的文件原件。確實無法送達的需説明理由。
第六章協助執行
十、協助執行
雙方認可在滬港通項下協助執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執行領域加強合作,並視情形進一步調整合作策略。雙方將在協助執行對方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方面拓展合作空間,並共同研究推動兩地自律監管措施的執行互認問題。
雙方將盡最大努力以最充分合作的方式打擊跨境違法違規行為,防止不法分子通過監管套利規避制裁,獲取不當利益。
第七章其他
十一、投資者權益損害賠償
雙方針對損害兩地市場投資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採取執法行動時,應將有利於保護兩地投資者利益作為首要考慮的原則。
兩會應致力於實現兩地市場投資者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在追償包括民事賠償在內的任何形式的賠償時,監管機構應依法支援將兩地市場的受害每人平均納入賠償範圍,對兩地市場投資者提供平等保護。
十二、資訊發佈
執法合作中涉及新聞發佈等事項,雙方應保證兩會新聞發佈內容與時間的一致性。
十三、磋商及定期聯絡
兩會將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定期聯絡會議,主要就兩地間跨境執法合作進展、兩會共同關心的或涉及共同利益的議題進行討論磋商。此外,雙方均可根據跨境執法合作開展的實際情況,啟動臨時磋商程式,以促進《備忘錄》的執行及解決可能出現的任何問題。
如工作層面人員未能對《備忘錄》下的事項形成一致意見,由雙方執法部門主管作出決定。
十四、加強執法人員實習、培訓和交流
兩會將進一步加強雙方互派執法人員實習、培訓和交流。
十五、聯絡人員
雙方應通過指定聯絡人提出協助請求或通報資訊。變更聯絡人時,一方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六、所用文字及生效
本備忘錄同時採用中英文兩種文字。中文文本是官方文本,英文文本已經雙方同意。
本備忘錄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于2014年10 月17日簽署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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