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山東地礦發佈公告表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執行後向被執行人山東地利、北京寶德瑞、褚志邦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責令其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限期報告財産狀況。被執行人在限定期限內未向法院報告財産亦未履行義務,違反了財産報告制度,依照相關規定,山東地礦決定將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限兩年。
並購重組方不履行業績承諾,而被納入“老賴”黑名單,這無形中開創了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個先例,客觀上也為不兌現重組承諾者敲響了警鐘。
2012年7月,山東地礦的前身ST泰復啟動對價為18.05億元定增收購鐵礦資産的重大資産重組,通過向山東地礦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山東省地礦測繪院、北京正潤、山東省國投、北京寶德瑞、山東地利、山東華源和褚志邦等8方定向發行股份的方式,分別以約為賬面價值7倍和4倍的評估值購買其持有的徐樓礦業和婁煩礦業的採礦權。重組方對2013~2015年的業績作出了承諾並簽訂《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當業績不及預期時將以股份進行補償。
在重組完成後,由於鐵礦價格出現大幅下滑,導致標的資産2014年就觸發了業績補償條件。按業績補償協議,8方股東應補償股份1.01億股。但山東地利、北京寶德瑞、褚志邦或因為二級市場的減持,或由於股份已質押,業績補償方案一直無法履行。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提出了訴訟,然而即便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情形下,“老賴”們依然沒有兌現承諾,最終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隨著門檻的降低,近幾年來A股上市公司掀起一股並購重組的熱潮,導致其後遺症也很快顯現,主要表現為業績不達標與無法兌現承諾的案例越來越多。而且,重組方在享受高溢價與高估值,並從市場上賺取了巨大利益的同時,既損害了上市公司與中小股東的利益,也使市場的誠信打折。
此次將不兌現重組承諾的“老賴”們納入黑名單,筆者以為背後的意義不言而喻。一方面,因為有了證監會重組承諾不得變更的規定,今後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方作出業績承諾將更加謹慎,此前並購重組中的高溢價、高估值、高業績承諾的“三高”現象將會受到抑制。
另一方面,隨著山東地利、北京寶德瑞、褚志邦等納入“老賴”黑名單,也到了某些並購重組方開始為當初的“三高”買單的時候了。此外,將重組“老賴”納入失信黑名單,對於整個市場還具有警示意義。
山東地礦的案例,也凸顯出重組制度與監管上的漏洞。由於在業績承諾期內,山東地利等股東就開始了減持套現,導致其此後所持股份,已無法滿足業績補償義務,事實上也為後來無法兌現承諾埋下了隱患。這與其説是重組方案本身存在的漏洞,不如説是制度建設與監管上存在漏洞與缺陷更為貼切。
筆者以為,即使將重組“老賴”納入黑名單,即使山東地礦的案例具有警示意義,也顯然是遠遠不夠的。重要的是,我們要進一步完善制度建設,更要讓“老賴”們付出必要的代價,如此才能防止今後並購重組中産生更多的“老賴”。
基於此,筆者建議,首先是要強化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監管。
比如監管部門可通過監管問答的方式,規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應以發行股份支付對價為主,重組方作出業績承諾的,在業績承諾期內,其所持有股份應“被鎖定”;業績承諾沒有兌現的,股份同樣應被鎖定,直到兌現承諾為止。
其次,對於“老賴”們,也絕對不能納入黑名單了事。
如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可不兌現承諾,那麼將“老賴”納入黑名單的威懾力將嚴重打折。上市公司可採取積極的方式,比如通過談判協商、提起訴訟等促使重組方履行承諾;中小股東也可以股東代表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三,對於重組“老賴”,建議最高法以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的方式,賦予地方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以給“老賴”們致命一擊。
(責任編輯:徐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