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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波動逼“一行三會”變局 呼籲金融混業監管

  • 發佈時間:2015-11-28 07:5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庭

  隨著中國金融業步入混業時代以及年中股市的大幅波動,近期市場對混業監管的呼聲與日俱增。上周外媒一則“中國正就合併證監會、保監會與銀監會成為單一監管委員會進行討論”的消息更是引發了市場熱議。對此,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面對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應構建與之相適應的統一監管體系,以更好地防範金融風險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暴跌倒逼“一行三會”變局

  今年6月A股爆發的股災,集中暴露了現行監管體制的顯著弊端,分業監管體制開始備受詬病。

  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證指數跌幅超過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爐後不久才企穩。然而8月18日之後,A股再次下跌,滬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點,兩個多月時間滬指近乎腰斬,逼迫國家動用超過萬億資金救市。在這場史無前例的快速大跌中,眾多個股一度連續無量跌停,市場流動性缺失。

  業內人士認為,股災背後反映了銀行、證券乃至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無法割裂的聯繫,即彼此通過各種通道實現資金流動以及通過創新處於監管灰色地帶,從而帶來金融風險。

  知名經濟學家宋清輝昨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金融分業監管面臨問題嚴重,特別是6月中旬以來的股災把監管機構打得措手不及,股災集中暴露了現行監管體制的弊端。”

  11月9日,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楊偉民指出,要對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具體改革方案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和制定。這一表態,將此前討論已久的金融混業監管,即大部制金融監管改革再次提上話題焦點。

  中國目前實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在上世紀90年代逐步形成的,其基本思路是按照美國在上個世紀30年代形成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模式。早在2003年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已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形成至今十餘年,協調機制一直懸而未決。2013年8月,國務院正式發文批復,首次明確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央行行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但聯席會議不刻製印章,不正式行文。

  在上周召開的《財經》年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談及前期股市大跌時表示:“宏觀上看,此次股市波動反映了對轉型、改革的預期過高與短期經濟表現未達到預期的矛盾;制度上看,股市異常波動反映了資本市場基本制度和監管制度的缺陷。”

  混業經營大勢所趨

  除了股災倒逼監管改革,業內認為,我國金融混業經營大潮已形成,在這一趨勢下,金融監管需調整來適應新形勢。

  中國自上世紀90年代初建立了資本市場,當時處於混業狀態,後來隨著各種問題的出現,1995年正式提出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然而,從2004年開始分業經營限制已逐步放寬。首先銀行被允許進行基金公司的試點;接著允許銀行在香港設立證券公司,並允許這些券商返回境內設立子公司,實際上間接地允許銀行設立證券機構;之後,銀行又被允許收購設立保險公司。此外,目前還有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保險等多家金融控股公司,旗下設有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券商創新業務的推進也在向混業經營邁進。如券商可以代銷銀行理財産品、保險産品等,而期貨公司和保險機構可參與基金銷售。

  今年6月底,江蘇證監局對交銀國際依法受讓華英證券33.3%股權無異議,交通銀行收購華英證券正式落地,交行成為金融牌照最全的銀行之一。此外,自6月11日監管層允許銀行可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後,5個月時間內共有13家商業銀行獲得牌照。銀行混業經營進一步獲得推進。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師楊德龍對記者稱,“近期關於一行三會合併的呼聲比較大,這與股災期間幾個部門協調比較複雜有關。如果是統一的監管,在事前控制、事中監督和事後處罰更為便利。過去我國一直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但隨著金融形勢的發展,混業經營越來越普遍,比如資管行業,在混業經營的趨勢下,統一監管的迫切性在增強。”

  知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對記者表示,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未來混業發展趨勢將進一步強化。因此,金融監管需從分業監管向綜合監管轉變,否則有效性勢必會大幅降低。

  中國社會科學院前副院長李揚在上周召開的《財經》年會上表示,監管架構的改變與金融體系的發展是密切相關、相輔相成的。如今重提綜合監管的問題,是因為我國的金融體系已經高度綜合經營了。

  如何選擇 監管模式?

  在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美國、英國、俄羅斯、歐盟等國家或地區紛紛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改革,其中由傳統的多頭監管向雙峰監管甚至是一元的綜合監管發展,同時強化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責逐漸成為主流。

  目前,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改革架構多傾向於兩種模式:一種是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針對混業金融風險、系統性風險設立專門機構,即“超級監管者”,以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聯動。另一種則是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建立以央行為核心的綜合監管體系,逐步將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管職能重新收歸央行大框架下管理。

  我國該選擇何種金融監管模式?

  對此,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師楊德龍表示,“我國可以考慮美國的模式,這樣在監管方面更具優勢,統一監管體系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會更為有效,也會防止出現過度加杠桿和去杠桿造成市場大幅波動的情況。”

  知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表示,單靠證監會一己之力難以實現對網際網路金融、私募基金等配資模式進行全面監管,這就需要多個部門的協作。因此非常有必要將一行三會合併,建立超級金融監管機構,例如將一行三會合併設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金公司研究團隊建議,綜合分析主要經濟體的監管體制改革,英國以英格蘭銀行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架構值得借鑒。統籌監管的重點在於消除業務交叉地帶的監管套利,主動處置潛在金融風險,而不是大力推動混業經營。主要包括:(1)統籌監管系統重要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負責對這些金融機構的審慎管理;(2)統籌監管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包括重要的支付系統、清算機構、金融資産登記託管機構等,維護金融基礎設施穩健高效運作;(3)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通過金融業全覆蓋的數據收集,加強和改善金融宏觀調控,維護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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