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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對於大股東糾紛亟須從機制上加以完善

  • 發佈時間:2015-08-07 06:5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熊錦秋  責任編輯:楊菲

  8月4日,*ST新梅(原證券名上海新梅,4月29日更名為*ST新梅)發佈風險提示公告,稱開南賬戶組擬於8月10日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可能給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造成損害,同時上海新梅向開南賬戶組發出質詢函。

  筆者認為,對於上市公司大股東間的糾紛,監管部門應該有快速調處機制。

  今年1月12日,據中國證券網報道,寧波證監局認定,王斌忠操控上海開南等15個賬戶舉牌上海新梅,且未及時披露一致行動人關係,已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1月27日,上海新梅公告稱,蘭州鴻翔及其一致行動人(開南賬戶組)補充披露了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其中指出王斌忠已採取的改正措施包括“對前期披露的資訊進行更正、補充並及時公告、繳納相關罰款”等。

  不過,上海新梅及大股東興盛集團對此並不認可,5月份甚至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王斌忠交易公司股票的行為無效。前段時間,興盛集團向法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王斌忠在內共計16位被告在持有第三人股票期間,除分紅權利外,均不得享有其他股東權利。

  蘭州鴻翔及其一致行動人涉嫌違規舉牌。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75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也就是説,對於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收購,在收購人改正之前不得行使表決權。但何為“改正”行為,目前有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而監管部門對王斌忠已採取的改正措施,是否屬於“改正”行為也沒有明確意見。

  既然有關部門沒有一個明確説法,目前上海新梅原大股東興盛集團與開南賬戶組兩方大股東可謂“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且開南賬戶組準備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另立山頭,照此發展下去,又一個上市公司“雙頭董事會”呼之欲出。

  要解決這場糾紛,一個辦法就是有關方面可申請司法裁定,但通過訴訟渠道程式極為繁瑣,費時費力。第二個辦法就是由監管部門依法依規作出監管意見函,提出傾向性意見,這之前有過相似的九龍山案例。

  對於上海新梅兩大股東糾紛,證監會可如法炮製,這遠比司法程式來得快。況且,證監會作為專業性較強的監管機構,更有能力做出專業判斷。

  縱觀本案,有一些問題值得從理論或機制上思考。首先,什麼是收購中的“改正”行為?筆者認為,對於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等法定義務的收購,要進行“改正”,絕不是補充披露或者繳納罰款等就可了事的,而應是在違法違規買賣行為發生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反向操作,在限定時間內使其持倉量滿足法律法規所允許的標準。建議相關部門對“改正”行為予以定義。

  其次,明確違規收購股東可以享受的權利。比如,違規收購股東被剝奪持股表決權,但股東是否還可以享受提案權、股東大會召集權?

  按《公司法》第100條規定,在“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等情形時,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這其中並沒有要求10%持股必須具有表決權,也即被剝奪表決權的10%持股同樣可能擁有股東大會召集權。《公司法》第102條對股東提案權的規定與此類似,這些需要從理論上予以仔細研究論證。

  (作者係資本市場專業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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