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為新三板“清障” 分層落地開啟新政週期
- 發佈時間:2015-11-23 08:40:05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王文舉
11月20日,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2015〕26號)》(下稱《意見》)。隨著文件發佈,以分層制落地為起始的新政週期將正式開啟。
《意見》是監管層促進今後一段時期新三板發展的指導性文件,既著力解決當前問題,又為後續創新和發展預留了政策空間。根據安排,新三板市場現階段將先分為基礎層和創新層,未來逐步完善市場層次結構。
《第一財經日報》採訪發現,除了其本身差異化功能外,以分層制為基礎的差異化交易方式、差異化投資者門檻等制度,或許是更受關注的創新政策。
爭議分層標準
經過兩年多的發展,新三板已具備實施內部分層的條件。“我們等很久了,從年初就一直説要分層,一直到現在。”一位私募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分層制能夠體現不同公司的不同價值,進入較高層次的企業可以期待獲得更高估值。
最新數據顯示,截至11月20日,新三板掛牌公司4239家,比2014年底的1572家增長170%。從交易情況來看,新三板市場掛牌企業總股本已達2351.07億股,年內股票成交1585億元,是去年全年交易量的10倍,換手率已達2014年全年的兩倍以上,交易量有所提升。從融資額來看,2015年內共有1619家公司完成2175次發行,共融資1082.57億元,發行次數和融資金額分別為2014年全年的6.3倍和7.8倍。
作為一個成長期的交易市場,新三板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融資功能。但是,為何要分層,分層有什麼意義?
對於這個問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下稱“股轉系統”)有明確答案——實施內部分層有利於實現分類服務、分層監管,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的差異化需求,並有效降低投資者的資訊收整合本。
那麼,如何分層?《意見》規定,現階段先分為基礎層和創新層,未來逐步完善市場層次結構。“怎麼分,還是沒有説明。”一位長期從事新三板業務的機構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有關分層標準,市場上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是認為以交易方式為依據分層,即目前採用協議轉讓方式的企業劃歸基礎層,做市轉讓的劃歸創新層,未來競價交易的劃歸最優層。同時,配合以不同層次的投資者門檻,不同層次會有不同的活躍性。
目前新三板公司股票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無制度障礙,但股轉系統方面認為,現行交易制度效應還未充分釋放,掛牌公司股權分散度不夠、資訊披露品質有待提升、市場投研服務缺乏等原因,現階段重點是優化完善現有轉讓制度,暫不實行連續競價交易。
“我不認為會以交易方式為依據,我認為應以企業質地為依據。”該人士告訴本報,分層目的是將不同風險的企業分層管理,應該會考慮企業的財務指標、股東分散程度等。一個例子是中科招商,該公司是新三板市場比較典型的大盤股,但其于日前終止了做市轉讓,目前是協議轉讓方式。“難道中科招商這樣的公司,只能在基礎層?”
分層制度雖然已獲批建立,但細則還有待後續出臺。
根據《意見》要求,股轉系統將要按照市場化原則研究制定分層具體標準,設置“多套並行指標”,並建立內部分層的維持標準體系和轉換機制。同時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逐步實現和完善不同層級掛牌公司的差異化制度安排。股轉公司將配套制訂分層方案,並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改革做市制
將做市商制度引入新三板的初衷,是為了提高流動性。新三板擴容之後,小微企業普遍呈現出股份集中度高、流動性不足等問題,為此股轉系統在2014年8月將做市商制度引入新三板。
運作一年多以來,通過做市交易,市場流動性有所提升,但是採用做市商制度的企業依然有限,且企業、投資者、券商等各方都不滿意。
一個典型的問題是流動性依然不夠。“目前做市商確實態度保守,這不是因為企業品質不好,也不是企業不願意做市。”一位券商新三板業務項目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可能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做市商還沒有找到可持續的盈利模式,低買高賣、類似PE市場的做法,與做市商在交易中賺取價差的初衷有區別,在找到明確的盈利模式以前,很多趨於保守的券商不可能持續投入資金。其次是主機板與新三板投資文化存在差異。“現在很多做市商用的是主機板自營的方式在做市,並不利於企業的發展,有的企業會有被做市商欺騙的感覺。”
此外,做市技術不成熟,成熟的做市交易是高頻交易、自動化交易,目前國內只有少數券商有自動化交易,但並沒有策略。“一來沒有那麼多交易對手,二來西方資本市場的交易模型在中國不適用,必須有符合中國市場的交易模型。”上述新三板人士表示,目前多家券商已經在開發了。
另一個問題反映較多的問題是因為做市商資質壟斷,做市商數量有限。
目前從事新三板相關業務的券商總計不足百家,相對4000多家掛牌公司,券商數量明顯不足。而且,目前還有在審企業2000多家,已與券商簽約、正在改制、完成股改、通過券商內核的擬掛牌企業共有6000家左右。當然,還有數以萬計的有掛牌計劃的中小微企業。
有參與新三板業務的律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券商數量不足是一個問題,而每家券商的業務人員也明顯不夠用。“有的券商都不接項目了,今年接的項目連明年都做不完。”該律師表示,主辦券商、做市商資質壟斷,客觀上也提高了企業掛牌的門檻。推薦掛牌時就會選擇以後會做市甚至競價交易的企業,且最好是一兩年內就能上市的企業。”
作為一個公司掛牌“註冊制”的交易場所,仲介機構承擔了更加重要的職責。《意見》對主辦券商制度、做市商制度都提出了具體要求。
針對主辦券商,一是鼓勵證券公司加大投入、完善管理。證券公司開展全國股轉系統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一級部門,統籌管理相關業務;支援設立專業子公司統籌開展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不受同業競爭的限制;二是明確了主辦券商在推薦環節、持續督導環節、交易環節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引導主辦券商切實轉換理念,創新完善業務鏈條;三是完善主辦券商監管,建立健全主辦券商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申報即披露、披露即擔責的監管要求,督促主辦券商歸位盡責。
針對做市商,文件要求要堅持和完善多元化交易機制,大力發展做市轉讓方式,進一步強化做市商的交易驅動功能。還要強化主辦券商交易組織和流動性提供者功能,優化制度安排,充分釋放做市商制度效應。
值得一提的是,為提升新三板市場流動性水準,《意見》還允許引入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掛牌證券,以發展多元化的機構投資者隊伍。
另外,《意見》還從定位和具體措施上,為轉板制度的推出予以清障。一方面,明確新三板定位,即獨立市場,公司掛牌不是轉板上市的過渡安排,但新三板亦不是孤立市場,將研究推出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試點。
另一方面,將探索放開掛牌同時向合格投資者發行股票新增股東人數35人的限制,計劃加快推出儲架發行制度和授權發行機制。“此舉可以理解為‘小IPO’發行。”有業內人士告訴本報,因非上市公眾公司有股東200人限制,而此次改革未提到放開這一限制,因此,實際上是一種“小IPO”。
《意見》發佈後,各項新政已不存在制度障礙。可以預見,隨著分層制落地、完善,未來轉板制度、主辦券商及做市商制度擴圍、競價交易等制度,都將陸續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