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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商的“罵名”與挑戰:市場機制最重要

  • 發佈時間:2015-07-22 17:45: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近,對於做市商“做空”新三板的聲音越來越多,一些觀點認為,新三板暴跌的“元兇”是做市商制度。其實,這種觀點有些本末倒置,應該説是市場力量導致股價下跌,做市商只不過是市場力量中的一支而已。

  做市商制度最早來源於美國納斯達克資本市場的創新,納斯達克從1971年開始運作,至今40多年,這期間美國經歷了多次股災,難道説都是做市商制度的問題?都是做市商在“做空”?

  “競爭型”做市商與“壟斷型”做市商

  應該説我國新三板採用競爭型做市商制度是一種創新,注意我們採用的是“競爭型”做市商制度,不是“壟斷型”做市商制度。這個地方我們需要了解一下所謂的“競爭型”和“壟斷型”有什麼區別。

  比較典型的壟斷型做市商制度是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而競爭型做市商制度的代表則是美國納斯達克。

  壟斷型做市商制度,是指每只證券有且只有一個做市商,壟斷的做市商提供唯一的雙邊報價,並享受相應的做市商的“特權”,壟斷做市商需要具備能夠預測市場動向的專業能力,具有比較強的資訊分析能力。因此,壟斷型做市商一般能夠獲得豐厚的利潤,但是利率背後也要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如果對公司不當,或對市場趨勢預測錯誤,同樣會出現虧損的情況。

  競爭型做市商制度,也叫多元做市商制度,是指每只證券有多家做市商,納斯達克市場中比較優質的公司都有幾十家做市商為其做市。競爭型做市商可以增加市場競爭,減少壟斷勢力,降低交易成本,較少買賣價差,使二級市場的價格收斂于公司合理估值,從而達到二級市場定價的作用。

  新三板掛牌公司2家做市商夠不夠?

  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繼承了納斯達克競爭型做市商制度,每家公司可以由2家以上券商來擔任做市商。從經濟學的理論角度來看,做市商的數量越多,一家做市商操縱市場的能力也就越小,當然,承擔“單邊”的風險也就越小,獲得超額資本利得的機會也就越小。相反地,做市商數量越少,越容易出現“串謀”的情況。

  易三板研究表明,我國新三板市場由於掛牌公司數量爆增,從2014年初至今,掛牌公司已經增加至2700多家,逼近A股上市公司的數量。掛牌公司數量的增加,加大了做市需求,但做市商的數量目前僅維持在80家左右,市場供給和需求有些失衡。

  但值得説明的是,對於某一家公司的做市商數量,與整個市場做市商數量並沒有直接相關性。某一家掛牌公司選擇幾家券商來做市,是企業個體行為,如果一家公司只選擇2家做市商,那麼股價操縱的可能性的確很大,如果選擇5家以上的做市商,某家做市商單獨操縱市場的難度就會增加。

  所以,做市商制度本身並沒有問題,問題出現在“企業可能與券商串謀”上。如果企業希望在二級市場上股價高估,那麼它就可以選擇較少的做市商,做市商也能獲得高額資本利得。如果企業堅持的是長期發展“價值投資”的原則,就不會可以在二級市場上短期內抬高價格,造成市場波動,因為從長期來看,價格一定會收斂于其合理的估值範圍內。

  從這個角度來看,並非因為我們只有80來家做市商,做市商太少導致的市場價格被過度操控,而是一些企業和券商過於追求短期利益,而放棄了做市商制度的優越性。做市商制度在美國經歷了幾十年,實踐證明做市商制度是好用的,是否用好還是在於我們自己!

   投資者用“腳”投票淘汰“壞”企業

  在新三板暴漲暴跌的背後,我們爭議誰來為此承擔責任?除了制度完善本身之外,這樣的問題沒有任何意義。因為新三板最難的的就是“市場化”,是我們國家改革開放之後追求了幾十年的東西,尤其是金融市場的市場化,進入WTO之後,近幾年才逐步放開的。

  自由市場中,漲跌都是市場的行為,每個參與者都是“理性人”,應該獨立承擔投資責任,收益或者風險。賺了是憑藉自己的本事,賠了也應願賭服輸。何況目前新三板還有著500萬的開戶門檻,新三板投資者大都是有著專業投資經驗的人。

  暴漲導致股價高估,市場反彈也屬正常,暴跌之後出現市場機遇,投資者可以選擇抄底。做市商在其中只是發揮了一部分市場勢力,真正決定股票價格的還是企業本身的價值和投資者對企業的估值。所以,能否對企業估值判斷準確,也是考驗券商的能力之一。

  對於上面我們提到的有可能出現的“壞”的企業和“壞”的券商,在自由市場經濟裏,投資者會用“腳”投票,來把他們淘汰出局。比如某家企業連續無約束定增:1元、3元、10元……前期進入的投資者必定會賣出股票套利,定增必定會出現破發的情況。還有比如某些券商為了控制股價,要求企業不要選擇過多的做市商。這些都會入投資者的“法眼”,投資者“吃虧”後,不會再投資該企業,該企業將“臭名遠揚”,投資者也會考慮不再購買該券商做市的股票。

  所以,市場波動最終要通過市場自己調節。作為市場的參與主體,企業、做市商、二級市場投資者,每個個體必須有利可圖,它才會參與市場,否則就會退出市場。這是市場價值所在,也是我們應遵循的市場規則。(作者:賈紅宇 易三板聯合創始人兼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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