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交所網站11日消息,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中富)因延遲披露《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涉及的有關事項,被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出具了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17]第88號)。
監管函顯示,2015年1月20日,*ST中富的控股股東深圳市捷安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安德”)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無限售流通股146,473,200股質押給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其中,56,473,200股係為第三方深圳市奧銳聯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銳聯盛”)的借款提供擔保,90,000,000股係為捷安德自己的借款提供擔保。
據了解,因奧銳聯盛和捷安德向江蘇銀行深圳分行的借款逾期未歸還,江蘇銀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田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申請。經過福田法院審理,捷安德于2017年2月7日收到《民事裁定書》〔(2016)粵0304民特28號〕、〔(2016)粵0304民特29號〕。根據兩份《民事裁定書》的內容,法院准許拍賣、變賣捷安德名下*ST中富146,473,200股股票,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得優先受償。
捷安德于2017年2月20日向福田法院提出異議,經審理,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民事裁定書》〔(2017)粵0304民特11、17號〕、〔(2017)粵0304民特16號〕,福田法院駁回了捷安德提出的異議。因捷安德未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于2017年7月14日收到《執行通知書》〔(2017)粵0304執9497-9480號〕。*ST中富遲至7月19日才披露上述各份《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涉及的事項,遲至8月2日才披露江蘇銀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實現對捷安德的擔保物權的申請。
深交所表示,*ST中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7.3條、第11.11.4條第(六)項的規定。深交所希望*ST中富及其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公開資料顯示,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85年12月18日,是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為美國“可口可樂”、“百事可樂”兩大國際飲料公司在中國的灌裝廠以及國內名牌飲料廠家提供食品飲料容器包裝。該公司1996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代碼000659)。
(責任編輯: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