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更好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12月27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服務事項的公告》。公告明確,基於現行個人轉讓限售股有關規定,在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不變的基礎上,將納稅地點由證券機構所在地調整為限售股所對應的上市公司所在地。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三部門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優化調整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通過稅收大數據實現“全國通辦”,在不增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稅負擔基礎上,促進稅源地與稅收入庫地更好匹配,提高納稅服務水準,促進限售股減持更加規範,助力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根據公告,上市公司限售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機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即個人持有的從退市板塊轉到交易所市場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併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併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併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以及其他限售股。
上述有關負責人表示,稅務部門為證券機構代扣代繳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提供便利化舉措,本著“系統數據多跑網路,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少跑馬路”的原則,依託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助力證券機構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異地代扣代繳,稅款異地繳納、屬地入庫,實現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申報“全國通辦”。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辦理自行申報清算。
此外,納稅人發生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等情形的,應在次月申報期內按規定自行申報納稅。
公告實施後,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協同管理。對於手續費退庫等業務,證券機構不需要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可繼續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務部門通過資訊系統自動傳遞相關資料,由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並辦理退稅,不額外增加證券機構的辦理成本。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