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證監會認定安碩資訊(300380)存在誤導性陳述的行政處罰決定,安碩資訊當時表示了服從。但在投資者向上市公司索賠的法庭上,上市公司的代理律師卻表現出對於證監會處罰決定的不認可。上市公司方代理律師在對法庭的答辯狀裏,對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存在“混淆”、“枉下定論”等評價。安碩資訊還表示,投資者應該去找當時寫報告的東方證券研究員浦俊懿、鄭奇威索賠。
認為證監會“枉下定論”
2016年12月20日晚間,安碩資訊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監會認為,安碩資訊此前披露的處罰中提及的相關資訊,與公司現實狀況不符,存在不準確、不完整情形。該涉案資訊為公司對前景的描繪和設想,缺乏相應的事實基礎,未來可實現性極小,具有較大誤導性。證監會認為,安碩資訊的行為構成誤導性陳述。
對於證監會的這一處罰,安碩資訊在當時的表態是“公司誠懇地向投資者致歉”,公司之後也並未對證監會的處罰提出行政訴訟。但在投資者向上市公司索賠的法庭上,上市公司的代理律師卻表現出對於證監會處罰決定的不認可。
安碩資訊的律師在答辯狀中表示,公司已經向投資者多次提示風險,在披露當前及未來經營資訊時相當謹慎、客觀。“而《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收入佔比小和推進速度慢而認定安碩誤導投資人,這顯然是混淆了企業的生産經營規劃及商業風險和資訊披露的區別,如若這樣,任何對投資週期長、風險大、見效慢、甚至失敗的投資進行的任何資訊披露都會被最終認定為誤導性陳述。”公司方代理律師還表示,安碩“根本不存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稱網際網路金融相關業務資訊不符合現實狀況,缺乏未來實現的基礎之説。”在答辯狀中,安碩資訊方代理律師還有這樣一段話:“至於網際網路金融公司,至2015年4月30日,工商註冊才20天,《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枉下定論,稱為空殼公司。”
説要讓研究員來賠償
記者注意到,安碩資訊方還認為,公司投資者們的損失不該只歸咎於上市公司。一方面,投資者是受到2015年股票下跌的影響。另一方面,原告的損失與鄭奇威和浦俊懿做出的資訊誤導也有很大的關係,兩人應與安碩資訊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方面認為,浦、鄭兩人係證券服務機構人員,也實施了侵權行為。安碩資訊已經向法院要求,追加浦、鄭二人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無論貴院是否追加,浦、鄭兩人的誘導性、誇大性陳述是對投資人決策造成影響重大因素之一,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安碩資訊這樣表示。在答辯狀中,公司方面認為,安碩資訊誤導性陳述程度不嚴重,安碩資訊實施誤導性陳述沒有任何動因,安碩資訊及相關人員也沒有獲利,故在確定責任承擔時與其他虛假陳述行為應該有所區別。
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安碩資訊確實不認可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應該對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提出復議甚至提出行政訴訟,而不是現在這種做法。
(責任編輯:劉露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