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體的業務過程中,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簽訂的協議本身哪些是必備條款並沒有法律規定,投資者對於相關術語和知識也知之甚少,所以在實際交易中的合同對於投資者的保護是相對不利的”
又一家券商陷入融資融券糾紛。
7月6日,中信建投與余某的融資融券業務糾紛首次開庭審理。
余女士表示,其在牛市中還享有大客戶“特殊”待遇,在股市暴跌之後連反應的時間都沒有,就被證券公司不按合約標準強制平倉,直接損失6000余萬元。余女士要求被告恢復其在2015年6月1日的賬戶資産原狀,包括現金、股票,以及這些股票的分紅和配股。
而被告中信建投則依據雙方合約中的仲裁條款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案件屬於融資融券合同糾紛,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應由北京仲裁委員會審理。因此,雙方當庭並未就實質性問題深入發表意見,在提交證據之後,法院並未宣判。
在去年股市劇烈震蕩之後,融資融券業務中的強制平倉法律風波才剛剛掀起。據不完全統計,去年下半年以來已經有5家券商陷入涉及金額在千萬元以上的兩融業務訴訟案,都是在去年股市非理性下跌期間,涉及投資者被強行平倉的案件。
擔保比例未達強制平倉標準
2012年9月,余女士和丈夫周先生在中信建投望京營業部開立了兩個融資融券賬戶。2015年5月,大牛市令股民想要融資買股非常困難。
根據余女士的説法,如果按照傳統的融資融券業務只能融資400萬元左右,為了滿足“大客戶”的需求,當時營業部副總經理王某某向他們推薦了公司的新業務叫“套現業務”,即證券公司操作50ETF、300ETF的交易所産生的資金,直接撥入投資者賬戶中。
“王經理表示這項業務不受融資融券標的股票所限制,可以購買任一股票,使用期最長為6個月,需如期還款等規定。”於是,周先生、余女士選擇了這項創新業務。
而這一部分業務既沒有合同約定,在介紹過程中也從未提及平倉標準等問題。
2015年6月初,王經理幫助周先生、余女士的兩個賬戶上套現9000余萬元資金,加上自有資金6500萬元,共計1.55億元,共買了永東股份、曲美股份、九華旅遊、新通聯、珍寶島、多氟多等8隻股票。
然而,在6月下旬,受股災市場暴跌影響,股票被全部套牢。
2015年6月29日晚,余女士接到通知,如果兩個賬戶不追加擔保品,賬戶將會被公司強制平倉。余女士表示其本來打算追加擔保物的,只是還沒來得及,沒想到在6月30日上午一開盤,其兩個賬戶內的股票就被強平了。
此後在追加擔保物通知書中對於余女士的賬戶清償平倉線標準規定顯示,2015年7月1日前15時之前,賬戶維持擔保比例達到或高於150%或任意一天日終清算後賬戶維持擔保比例達到或低於110%兩個條件下,中信建投可以進行強制平倉。
“但是在6月29日,顯示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為119%,沒有達到強制平倉的擔保比例,即便退一萬步講,這個業務屬於兩融業務,根據中信建投發出的追加擔保物通知書中的條件,第二天進行平倉也不符合他設置的平倉條件。按行業規則,在發出通知後的兩天的任意一天日終,如果達到強制平倉線才可以進行平倉。”周先生強調,其賬戶是在第二天(6月30日)一開盤就平倉了。
記者就原告所介紹的細節以及法律論述向中信建投求證,其表示暫不接受採訪。
“創新”業務性質難界定
這雖然是一起源於融資融券業務的糾紛,然而由於其中夾雜著中信建投的“創新業務”,使得目前案件是否屬於融資融券合同糾紛仍有爭議。
業內人士向法治週末記者分析,如果此案件為中信建投所主張的融資融券合同糾紛,則將可能會移交到仲裁機構仲裁。但如果法院認為本案已經超出融資融券的業務範圍,則其‘創新業務’很有可能由於加大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而令中信建投承擔更多的責任。
余女士的代理律師楊博向記者表示,該業務不屬於傳統融資融券業務而更近似于“借貸行為”。原因主要有兩方面,首先是由於約定的融資是指的融資授信額度,投資者在證券公司的賬戶中是不應該有“錢”出現的,而中信建投為其“套現”。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宋一欣認為,如果確實構成套現行為,那麼證券公司這種“開小門”的方式是違反兩融業務規範的,無疑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責任的具體比例要由法院來判定。
“只不過與一般場外配資套現不同的是,本案的‘套現’是由中信建投自己來配資,所以這種行為更近似于借貸。”楊博説道。
原告律師的代理詞顯示,按照原被告之間的約定以及證據顯示,原告向被告借款的期限未6個月,即還款時間最早為2016年12月1日。2016年6月30日,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期限並未屆滿,原告沒有償還借款的義務,而被告在未與原告就強制平倉條件達成合意的情況下,擅自平倉,侵犯了余曉鳳的合法財産權益。
另一方面的原因是與傳統融資融券的購買標的範圍不同。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一十八條規定,合同中的融資只能購買證券公司規定的標的股票;但是本案所涉的融資可以隨意購買任意一隻股票,不受標的股票的限制。也是基於以上原因,余女士主張判定中信建投侵權而非違約。
對於此類“創新”業務,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證券部主任王智斌向法治週末記者表示:“在我接觸到的類似案件範圍中,基本上證券公司都會有一些變相的方式繞過融資融券的標的範圍,只不過有的時候投資者不懂而沒有意識到。”
“之所以要劃定標的範圍,也是考慮到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經營穩定性等情況更適合投資,那麼在範圍之外的企業可能經營穩定下稍差,所以投資者的風險也就增加了。”王智斌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主要是要看産生損失的標的是否在融資融券規定的標的範圍之內,如果本來就在範圍之中,可能還會減輕證券公司的責任。
實際上,對於“創新”業務的界定,余女士曾在2015年7月到北京證監局維權,按照余女士的説法,在這一過程中,中信建投承認了其“套現”行為的資金業務操作,然而北京證監局認為業務經理存在違規操作問題,但中信建投並不存在問題,建議余女士的損失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016年6月下旬,余女士已經就此事再一次向證監會投訴維權,截至目前,尚沒有任何進展。
平倉通知多引糾紛
“哪一次股市暴漲暴跌之後不是留下一地雞毛?”一位業內人士如此形容當前融資融券業務違規強制平倉增多的情況。
早在中信建投證券之前,海通證券、申萬宏源等多家券商也曾因融資融券業務中強行平倉被投資者告上法庭,其中強行平倉的時間也多發生在去年股市暴跌之時。
多位律師向記者介紹,正如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投資者收到通知後未達約定時間以及標準即被強制平倉,對於“T+2”的強制平倉時間條款違約是相當集中的一個糾紛因素,有時是投資者未收到通知,甚至也有券商沒有通知的情況出現。
今年2月25日,投資者陳俊狀告申萬宏源於去年股市非理性下跌期間在強制平倉其兩融賬戶過程中造成侵權。
今年2月20日,福建省證監局對興業證券發文稱,公司在2015年7月7日融資融券強制平倉操作出現差錯,導致客戶信用賬戶股票的實際強制平倉數量遠超過應當平倉數量。7月8日,又未經客戶同意直接在客戶信用賬戶進行買回操作,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
光大證券在其2015年年報中也披露,今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案由為融資融券交易糾紛,訴訟標的3939萬元。
王智斌向記者介紹,實際上,融資融券業務出現強制平倉糾紛後,進入司法程式的案件並不多,由於證券公司確實有一些明顯的違規行為,有相當一部分糾紛是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的。
對於融資融券強制平倉糾紛的集中出現,王智斌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相關法案上的空白,《管理辦法》主要是一些原則上的規定,在具體的業務過程中,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簽訂的協議本身哪些是必備條款並沒有規定,投資者對於相關術語和知識也不懂,所以在實際交易中的合同對於投資者的保護是相對不利的。
另一方面,宋一欣也強調,強制平倉所産生的糾紛其實單純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無需有行政機關來介入,證券公司在市場波動中的利益受損其實就是最大的懲罰。而行政機關在監管上的過度參與在某種程度上反而可能會增加兩融業務的民事糾紛。
王智斌建議,參與融資融券的投資者需要主動加強知識儲備,比如保證金的計算、平倉線含義等。除此之外,要儘量自己操作,避免券商代客交易的情況。而在締約過程中,雖然券商提供的一般都是合同條款,但如果出現霸王條款還是要為了自己的權益據理力爭。
(責任編輯:徐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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