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康達爾董事會拒絕將臨時議案提交股東會屬於違法行為?
康達爾的實際控制人正面臨著來自京基集團的奪權危機。面對來自京基方面的步步緊逼,康達爾開始嚴防死守,力保董事會席位不被侵佔。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6月14日,深圳市福田法院判決京基康達爾案件中京基勝訴之後,京基開始向康達爾提出了“包括免去和重新選舉公司董事股東代表監事、撤銷公司董事會相關決議等”諸多臨時議案,希望能在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上進行審議。不過,康達爾董事會拒絕了京基提交的臨時議案在股東大會進行表決的要求。
對此,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康達爾董事會拒絕將臨時議案提交股東會屬於違法行為。”
京基提增議案
獲中小股東支援
2016年6月20日,康達爾發佈公告稱,公司于6月17日收到股東京基集團向公司發來的《關於提請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通知,要求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21項臨時提案。
京基集團臨時提案的主要內容為,請求在股東大會上罷免公司現任的全體董事和監事並重新選舉新的董事和監事,同時要求公司撤銷《第八屆董事會2015年第六次臨時會議決議》並撤回相關案件起訴。
此外,6月14日晚間,康達爾還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股東京基集團發來的《關於提請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通知,要求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三項臨時提案。一是終止履行與中國建築簽署的施工合同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責;二是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三是修改董事長工作細則。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第一項議案,京基集團表示,2016年4月24日,康達爾未經股東大會決議程式,未經招投標程式,擅自與中國建築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簽署金額合計高達人民幣239億元的“康達爾山海上園二、三、四期項目”《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單價)合同》和“康達爾沙井工業園城市更新項目”《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單價)合同》(合稱:《施工合同》),且合同約定的項目建安成本分別高達人民幣1.13萬元/平方米、人民幣1.05萬元/平方米,均遠遠超過市場正常水準,工程造價明顯虛高。
此外,京基集團稱,上述項目將按照康達爾控股股東華超投資旗下的控股子公司中外建公司提供的施工圖來施工,涉嫌利益輸送和違規關聯交易。同時上述尚未完成設計、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具備開工以及確定工程造價條件。
京基集團提議要求公司終止履行上述《施工合同》,並對代表公司簽署上述《施工合同》的公司董事長羅愛華以及其他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董事、監事予以追責,責令相關責任人賠償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
而對此康達爾方面則予以了否認。康達爾表示,關於“康達爾山海上園項目”公司此前已經按照關聯交易程式,審議通過了與中外建公司簽訂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的議案,並予以了公告。而“康達爾沙井工業園城市更新項目”的前期專項規劃設計工作是由深圳市建築設計總院承擔,公司與中外建公司尚未簽署相關設計合同。因此,公司與中外建公司的關聯交易均經公司獨立董事事前審核,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依法履行了相關的審批程式,不存在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不過,有康達爾中小股東質疑道:“公司為何不解釋項目建設成本高於市場正常水準的原因呢?”鋻於有投資者質疑康達爾對於該項目的語焉不詳,因此,有部分投資者更加支援京基方面對康達爾在該項目上的質疑。
更有一位從事房地産行業的投資者表示,“如果單純是建安費的話,一般住宅每平方3000元左右,商業稍微多點,但是一萬多元就太離譜了,明顯有貓膩,另外康達爾的回復好像驢唇不對馬嘴,認為全體股東是傻子?”
“如果合同真的造價虛高,那康達爾董事會就涉嫌轉移資産,損害全體股東利益。”有投資者如是説。
臨時提案被拒股東大會門外
專家認為公司違法
雖然京基集團提出了21項臨時議案,但是,這些議案都被康達爾董事會阻于股東大會的門外。
其中,公司于6月14日晚間公告的“終止履行與中國建築簽署的施工合同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責;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修改董事長工作細則”三項議案是最先遭到拒絕的議案。
康達爾方面以“京基集團向公司提出的三項臨時提案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相關規定”為由表示“相關提案根據規定不能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而對於6月20日公告的京基方面提出的18項議案,康達爾同樣給予了拒絕在股東大會上提交的回復。
公告顯示,這18項議案中,1至14議案,主要是提請免去公司現任全體董事及股東代表監事;15議案至17議案則提議重新選舉公司第八屆董事及股東代表監事;3、18議案是責成董事會撤銷《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董事會2015年第六次臨時會議決議》以及要求公司撤回相關案件起訴。
對於京基集團提出的18項議案,康達爾以“董事會認定該等臨時提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為由決定“不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證券日報》記者查閱康達爾公告發現,公司董事會不接受京基集團提出的臨時提案的原因例舉了大大小小多條因素。
公司稱:“截至2016年6月15日,京基集團尚未就公司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回復的事項進行及時的回復。”因此,公司董事會認為“京基集團未依法及時履行公告義務,並且拒不履行配合義務,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會應當拒絕接受京基集團向董事會提交的臨時提案,該等議案不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不過,《證券日報》記者在查閱6月20日晚間的公告時發現了京基集團關於深交所問題的回復,而該公告的落款時間為2016年6月18日。
除上述要求外,康達爾董事會還指出其他拒絕因素:如表決事項中對“其他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董事、監事”並未予以明確,對於如何認定其他董事、監事屬於違反忠實、勤勉義務也未予以説明,其決議事項不明確且不具有可實施性,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由董事會擬定,因此股東在提案中修改並擬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不符合章程規定;《董事長工作細則》進行修改屬於董事會職權範圍,並非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等。
值得注意的是,康達爾董事會表示,京基集團在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3月1日的歷次權益變動報告中均陳述“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資訊披露義務人暫無改變上市公司現任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計劃。”並且在之後的有關公告文件中均未就此作出過否定性或告知公眾其改變上述安排的陳述。京基集團現在提出罷免上市公司全部董事並提出改選董事的議案,屬於嚴重違反承諾。京基集團在收購公司股票的過程中涉嫌虛假陳述。
從上述可見,康達爾董事會例舉了各種理由將京基集團提出的議案攔在股東大會門外。那麼,這種行為是否合理合法呢?
“根據公司法第103條的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康達爾董事會拒絕將臨時議案提交股東會屬於違法行為。
楊兆全律師同時表示:“公司董事會也不能以股東沒有回應監管部門的詢問,就剝奪股東的權利。”
京基一審勝訴
股東大會投票或仍受限?
目前,距離6月29日的股東大會僅有一週的時間,而京基集團要面臨的不僅僅是21項臨時議案被拒股東大會之外,其本身的投票權是否能生效還有待論證。
有報道稱,康達爾于6月17日收到法院的判決書,而上述判決由於處於15天的上訴期內並沒有最後生效,這也就意味著即使康達爾不再就上述判決提起上訴,上述判決生效的時間最快也要到下個月。而康達爾6月29日就要舉行股東大會,康達爾仍然有可能在股東大會按照董事會先前的決議限制京基集團的投票權。更何況康達爾已明確將提起“二審”。
據了解,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在6月17日送達了一審判決書。依據法院判決書顯示,法院經過審理後,支援了京基集團大部分的訴訟要求,撤銷了康達爾董事會做出的:限制京基集團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決權;將違法增持公司股票及減持該股票所獲得的收益上交上市公司;要求被告合計持有的公司股票減持至合計持有比例5%以下;確認被告不具備收購上市公司主體資格等一系列決議。
對此,康達爾則表示福田區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上述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屬判決錯誤,公司將就福田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有律師稱,如果康達爾在股東大會上限制京基集團行使表決權,京基集團在股東大會上並沒有太好的方法應對。不過,京基集團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記者 矯 月)
(責任編輯:李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