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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索賠案首次證據交換 進入實體審理階段

  • 發佈時間:2016-02-24 08:44:06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閻明煒

  《投資快報》記者獲悉,上海家化證券索賠案近日有新進展。不久 前,該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舉行證據交換。據了解,這是自去年6月上海家化被證監會處罰引發投資者索賠訴訟後的首次證據交換。原告投資者代理律師之 一、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表示,這標誌著案件直接進入了實體審理階段。

  公司被罰引發索賠

  2015年6月13日,上海家化發佈公告稱,其于6 月12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滬[2015] 4 號)。

  該處罰決定書認定,2009 年 3 月至 12 月,上海家化與滬江日化之間發生的採購、銷售及資金拆借等關聯交易金額合計達 2.81 億元,佔上海家化當年年末凈資産的 25.64%(其中3月至 6月,合計達 4272 萬元,佔比 3.90%);2010 年,合計達4.27億元,佔比32.38%(其中 1 月至 6 月,合計達 1.89 億元,佔比 14.36%);2011 年,合計達 5.4 億元,佔比 36.12% (其中 1 月至 6 月,合計達 2.46 億元,佔比 16.41%;2012 年,合計達 5.54 億元,佔比 31.52%(其中 1 月至 6 月,合計達 2.50 億元,佔比 14.19%)。上述採購、銷售及資金拆借等關聯交易金額已分別達到 2009 年至 2012 年年度報告的披露標準,但上海家化對於與滬江日化構成關聯關係以及關聯交易情況均未予以披露。最終,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給予上海家化及17名相關責任人員罰 款共計121萬元。

  上海家化被罰後不久,便引發了不少投資者陸續提出索賠訴訟。“去年8月3日,我們接受廣州和佛山的三位投資者委託,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等索賠材料。時隔半年,終於迎來了首次證據交換,一般情況,這也意味著案件正式開庭在即。”謝良律師稱。

  據了解,這次參加證據交換的投資者人數共達37人,主要是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買入且在此後買出或持有上海家化的虧損投資者。

  股價下跌股民損失慘重

  2013年11月20日,即上海家化公告其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前一個交易日,上海家化收盤價每股41.68元。當其公告被立案調查的資訊後,當天收盤時跌5.35%,此後繼續呈現下跌走勢,至2014年2月27日,其股價曾達每股30.72元。

  “委託我們的投資者,僅這三位投資者在半年內損失超150萬元,有兩位分別損失約70萬,有一位損失10多萬。他們都是在證監會立案前買的,買時並 不知道上海家化存在違法行為,當證監會對上海家化立案調查後,股價不斷下跌,給他們造成了嚴重損失。這種情況與投資者已經獲賠的佛山照案類似,獲賠概率應該是極大的。”謝良律師説。

  證據交換和索賠條件

  據悉,在2月3日下午上海二中院舉行的證據交換中,上海家化對多數原告投資者律師提出的虛假陳述實施日2010年3月12日即上海家化發佈2009 年年報之日表示認可。雙方目前存在的主要爭議是揭露日及對應的基準日等法律問題,上海家化認為揭露日是2013年5月21日,而投資者一方律師認為是 2013年11月20日晚或11月21日,即上海家化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之日。法院也向雙方表示年後會盡可能快的安排正式開庭審理。

  謝良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證監會的處罰決定,上海家化有望索賠的條件是: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買入且在此後買出或持有上海家化的虧損投資者。

  投資者索賠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證券營業部蓋章的對帳單(列印自首次買入上海家化至2014年4月30日,需反映每筆交易時間,股數,佣金,印花稅等資訊)。2、身份證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兩份。3、上海證券賬戶卡或證券公司蓋章的開戶基本資訊證明。

  此外,謝良律師還提醒投資者注意,此類索賠是針對過去一定時間段的固定損失,無論目前公司股價走勢如何,或投資者是否進行買入或賣出操作,均不影響索賠範圍的界定。

上海家化(600315)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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