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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元竟敢宣稱年報不保真 遭到上交所公開譴責

  • 發佈時間:2015-12-31 07:49: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記者最新獲悉,因公開宣稱“定期報告不保證真實”等信披違規行為,*ST博元及相關責任人日前被上交所公開譴責。

  回看事件緣由,2015年4月,*ST博元在發佈的2014年年度報告以及2015年第一季度報告中披露,“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不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如此“奇葩”的表態引起市場高度關注。同時,公司年報顯示2014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9885萬元,與公司前期業績預告中預計的-1000萬元的凈利潤金額差異巨大。

  在監管持續督促下,公司于10月31日發佈《關於定期報告整改的公告》,對2014年年度報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季報的聲明承諾進行了更正,保證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但這仍不能令*ST博元逃脫“被公開譴責”的處罰。

  上交所在紀律處分決定書中認為,做好定期報告的編制和披露工作,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是董監高依法履職的重要內容,也是公司管理層對股東應當負有的誠信責任,是其忠實勤勉義務的應有之義。上市公司董監高對定期報告保證責任的缺失,將導致資訊披露失去信賴基礎,進而嚴重影響投資者的知情權和投資決策權。對此,《證券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反觀*ST博元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披露稱不保證公司2014年年報和2015年一季報的真實、準確、完整,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和資訊披露基本要求,損害了投資者權益,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市場影響,性質惡劣。同時,公司業績預告的虧損金額與實際虧損金額差異巨大,且未及時予以更正,其行為也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此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上交所決定對公司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許佳明、江華茂、楊海俊、金建飛、獨立董事張曉丹、曹昱、王輝、監事劉冬、徐旅、程靖、周輝朋、黃其偉、總經理兼董事陳栩、董事會秘書兼董事何進、財務總監兼董事李紅予以公開譴責。

  記者注意到,*ST博元是在2015年3月26日移送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則,公司如不符合相關恢復上市條件的,將在被移送公安之日起的12個月內,也就是最遲于2016年3月25日前被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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