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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潤光伏兩類投資者跨省索賠 案件進入訴訟程式

  • 發佈時間:2015-11-18 08:55:54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證監會對海潤光伏(600401)一紙罰單落地才不到三周時間,已有不少投資者不斷加入索賠隊伍。近日,投資者維權律師之一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告訴記者,其受數名廣東投資者委託,于11月12日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海潤光伏索賠案的相關資料並當場繳費立案,案件正式進入訴訟程式。

  信披違規受到處罰

  2015年2月14日,海潤光伏發佈公告稱,其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編號:蘇證調查通字1501號)。因公司涉嫌存在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2015年10月23日,*ST海潤發佈公告稱:海潤光伏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編號:蘇證調查通字 1501 號).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5]5 號).

  該處罰決定書認定,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江蘇紫金電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電子”)、公司原股東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潤管業”)、楊懷進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2014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以下簡稱 《分配預告》)和《關於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以下簡稱《分配提案》)存在誤導性陳述。

  索賠區間短但投資者損失慘重

  謝良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證監會處罰決定書,此次索賠,主要是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買入且未完全賣出海潤光伏股票的投資者。

  具體而言,有兩種情形可參與索賠:一種是,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間買入海潤光伏且在2月14日至索賠基準日3月5日前賣出,只要有投資差額即可索賠。另一種是,在2015年1月23日至2月13日買入且一直持有至基準日3月5日仍未賣出,不論此後股價是漲是跌,因這部分投資者在上述買入區間的股價均高於索賠基準價7.81元,故這部分投資者均可索賠買入均價與基準價之間的差額。

  據了解,這次委託謝良律師參加索賠的投資者中,有位陳女士,恰巧在索賠起始日1月23日買入海潤光伏125000股,在2月16日、3月3日分兩筆賣出,但這短短一個月一下就損失了30多萬。還有一位投資者黃先生,也是在1月23日買入,但是在3月10日以8.1元,8.14元價格賣出。因賣出價比基準價高,計算出的索賠額竟然比對帳單反映的虧損多了一部分,另他感到意外。

  謝良律師還提示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憑藉證券營業部蓋章的對帳單或交割單(列印時間段: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3月5日)、身份證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上海證券賬戶卡複印件等資料參與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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