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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科競:武昌魚投資者索賠成功不可借鑒

  • 發佈時間:2015-05-28 07:3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周科競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市公司武昌魚的52名投資者歷時三年,通過和解獲得賠償款395萬元,不足訴訟索賠金額2200萬元的20%,投資者認為是訴訟的勝利。本欄認為,若非武昌魚急於重組,索賠或將繼續無限期拖延下去,這並非投資者的勝利,而是一次意外,一個誤會。

  武昌魚在三年前被證監會認定資訊披露違規,70名投資者通過法院訴訟要求武昌魚賠償自己的損失2200萬元,經過三年多的摩擦,18名投資者被認定不符合索賠條件,另52名投資者的索賠金額也大打折扣,但畢竟部分投資者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賠償,也算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但問題的關鍵是,下一家被證監會認定資訊披露違規的上市公司,投資者能夠借鑒武昌魚的案例獲得賠償嗎?本欄認為未必,因下一家公司未必會急於重組。

  很顯然,武昌魚公司一開始並不願意賠償這52名投資者,而且依據法律條款似乎也能一拖再拖,雖然説法律規定在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提出行政處罰後,投資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賠償由此帶來的損失,但是卻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條文描述,什麼樣的損失屬於因上市公司信批違規導致,這一關鍵環節不僅能夠被上市公司掌控,而且可以長期使用拖字訣。

  一拖就是三年,投資者財力物力精力都受到了極大的損耗,上市公司無所謂,我也不説不賠,就在賠多少、賠給誰上不斷地糾纏,總之就是達不成一致,最後投資者一點辦法也沒有。

  武昌魚的投資者還算是幸運的,趕上了武昌魚的重組。假如這個案件繼續這麼拖下去,武昌魚公司的重組可能就要擱置,因為新的重組方不希望有這種不確定的損失存在,故必須要解決這一問題,於是才有了武昌魚肯和投資者和解的方案。

  不能指望每一家資訊披露違規的公司都有重組的要求,也不能讓投資者總要依靠上市公司拖不起來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欄建議管理層應制定投資者索賠的具體條件,投資者能否獲賠可以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那樣投資者就能避免被上市公司長期拖著,該賠,法院直接能夠判決,不該賠,法院也能第一時間駁回上訴。總之就是要讓投資者向上市公司索賠有法可依。

  除了有法可依,還要打對屁股。假如未來投資者都能夠向上市公司索賠,上市公司的資産可能根本不夠賠償給所有投資者。其實弄虛作假的並非普通投資者,而是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管是證監會的處罰,還是投資者索賠的對象,都應該以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為目標,只有這樣,才是真正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避免投資者因其他投資者的索賠而産生損失。

*ST昌魚(600275)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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