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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應防止上市公司形成 “雙頭董事會”亂局

  • 發佈時間:2015-08-14 10:30:4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ST新梅8月11日公告稱,公司違法持股方王斌忠所控制股票賬戶組8月10日自行召集召開公司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ST新梅表示,在法院裁定之前,公司不認可王斌忠賬戶組的股東資格,也不會認可該次臨時股東大會所有決議的效力。筆者認為,此類糾紛發展下去就可能形成“雙頭董事會”亂局,對此應全力防止。

  王斌忠所控制股票賬戶組自行召集召開股東大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共20人,合併網路投票方式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共652人,所持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30.75%。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免去羅煒嵐女士公司董事的議案》、《關於選舉莊友才先生為公司第六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等七項議案,將一些現有董事罷免,同時將王斌忠方面的人士選為董事、監事。值得關注的是,ST新梅大股東上海興盛未出席該次會議,ST新梅也未有任何董事、監事和高管出席該次會議。

  該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是否有效?這或許涉及王斌忠賬戶組是否擁有股東資格。儘管目前法院對此裁定結果還未出來,但筆者根據現有資訊,揣測相關各方似乎並沒有否定王斌忠正常行使股東權利。

  首先,監管部門沒有明確否定王斌忠賬戶組行使正常股東權利。前些時候上海證監局對ST新梅投訴雙方分別發送《答覆函》,在對ST新梅的答覆函中指出:“已要求相關方合法合規行使股東權利”,不過,寄送給開南方的答覆函則多了一條,監管部門“已督促相關方保護股東合法權益”。表態雖模棱兩可,但並沒有明確禁止王斌忠賬戶組行使股東權利。

  其次,該次股東大會應該得到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配合。要召開股東大會,哪些人具有股東身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這個必須搞清楚,否則股東大會就開不成,而這必須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集人和律師應當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第十一條規定,對於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董事會未提供股東名冊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東大會通知的相關公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獲取。既然該次股東大會成功召開並表決,這或許離不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配合。

  第三,該次股東大會還附帶網路投票方式,網路投票系統包括交易所繫統和網際網路投票系統。也就是説,儘管法院裁決還沒有出來,但或許王斌忠賬戶組已經將生米做成了熟飯,不僅自行組織的股東大會已經召開,而且在會上正常行使了股東表決權。若按該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目前ST新梅的董事會成員有不小變動。當然,這並沒有得到現有董事會班子的認可,“雙頭董事會”呼之欲出。

  之前,ST新梅方面不認可王斌忠賬戶組的股權資格,不允許其參加ST新梅的股東大會,而王斌忠賬戶組自行組織召開的股東大會,ST新梅董監高及另一大股東上海興盛又不參與,導致兩方大股東各自搭臺、各自唱戲,如此形成“雙頭董事會”格局。未來上市公司或可就同一事項發佈“兩份董事會公告”,新舊董事會“搶公章”、“鬧現場”、“阻進駐”也或由此而生。

  救急如救火。就本案而言,與其有關各方默認王斌忠賬戶組正常行使股東權利,還不如直接由監管部門明確其擁有正常股東權利,這樣兩方大股東可以一起召開股東大會,其所形成的表決結果才更加公正,所形成的董事會等組織架構也才能得到雙方認可。至於王斌忠賬戶組在違規舉牌後的“改正行為”是否到位,怎麼更加準確定義違規收購後的“改正行為”,這是另外一個話題,這個要從制度根源上予以解決。

  一旦出現“雙頭董事會”,上市公司治理就必然形成兩方無謂內耗,“雙頭董事會”形成的一些決議以及由此産生的資産運作,還可能産生不可逆的法律結果;“雙頭董事會”導致公司內部控制面臨重大缺陷,不要説推動上市公司發展,就是守住現有攤子都很難。筆者認為,放任大股東相互內鬥,凸顯A股市場價值弊端。雖然兩方大股東可將爭執付諸法院來判決,但這樣費時費力,建議建立大股東糾紛快速調處機制,由上市公司協會、交易所或者監管部門來充當股東糾紛的調解人,迅速調和衝突,防止事情越搞越大,從源頭防止“雙頭董事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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