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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梅亂象凸顯股東大會制度弊端

  • 發佈時間:2015-08-13 03:38:18  來源:新華網  作者:皮海洲  責任編輯:張恒

    近一年來,圍繞著對ST新梅控股權的爭奪,一致行動人開南賬戶組方面與ST新梅目前的實際控制人上海興盛實業以及*ST新梅公司方面出現了一系列的紛爭。

  最新的紛爭是,8月10日下午,一致行動人開南賬戶組方面自行召集並主持了*ST新梅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對7項議案進行了審議表決。但ST新梅明確表示,對於這次會議形成的決議,公司方面不會認可。

  在這場股權爭奪中,*ST新梅更多代表的是實際控制人的利益。在今年6月23日*ST新梅召開的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上,一致行動人開南賬戶組方面的表決權被ST新梅方面剝奪。同時也不接受一致行動人的任何提案。因此,開南賬戶組方面只能通過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方式來行使自己的權利。

  但在*ST新梅公司方面並不認同這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下,一致行動人開南賬戶組方面對自身權利的行使也就失去了意義。這實際上也是*ST新梅公司特有的亂象。既可以剝奪股東的表決權,也可以不認可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

  *ST新梅亂象暴露出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所存在的嚴重弊端。

  現行股東大會制度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其持股數量並沒有作出最低人數與股份的限制。最極端的情況甚至只要有一個股東參與,股東大會都是合法的,其表決也是有效的。這樣的規定,不少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通常只有大股東等少數幾個人參與,這種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同樣都是合法有效的。這就為控股股東以及控股股東控制下的上市公司排除異己、限制不同意見者參加股東大會創造了條件。

  比如,*ST新梅2013年度股東大會,選在離公司所在地近60公里外的蘇州邊上淀山湖某度假村舉行,中小股東根本就無法參與。而在今年6月23日召開的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上,*ST新梅又剝奪了一致行動人開南賬戶組方面的表決權。實際上,在法律沒有明確限制股東投票權的情況下,持股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和表決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都無權剝奪。而*ST新梅方面之所以敢於剝奪一致行動人開南賬戶組方面的表決權,從股東大會召開的角度來説,就是即便缺少了一致行動人的表決,其股東大會一樣可以召開,而且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股東大會制度能夠完善一些,ST新梅亂象的出現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比如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權的大股東必須出席股東大會,參與投票表決。一旦有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缺席表決,則將該股東的表決權視同反對票對待。如此一來,*ST新梅還能拒一致行動人于千里之外嗎?作為一致行動人方面來説也就沒有自行召開*ST新梅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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