烯碳新材多事項違規 遭深交所通報批評
- 發佈時間:2015-08-03 13:16:3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楊菲
深交所網站最新披露,烯碳新材因存在業績預告違規、前期重大會計差錯、業績補償豁免未履行審批程式等多項違規事實,公司及公司多名高管遭到深交所的通報批評處分。
經查明,2015年4月10日,烯碳新材發佈業績快報披露其2014年度實現凈利潤為4816.29萬元。201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14年年報顯示,其2014年度凈利潤為-2.71億元。同日,公司披露的2015年第一季度凈利潤為-441.31萬元,但公司在此之前未能按規定披露業績預告。
除了業績預告違規,烯碳新材于2015年4月30日披露的《會計差錯調整公告》及2015年6月6日披露的《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更正及補充公告》顯示,公司對2009-2013年相關事項會計處理進行差錯更正,調整對歷年歸屬於母公司凈利潤均産生影響。其中,影響2013年凈利潤-1951萬元,影響2012年凈利潤3171萬元,影響2011年凈利潤-4733萬元,其差錯率分別為-29%、75%和-144%。
另據深交所查明,2012年,烯碳新材向連雲港市麗港稀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麗港稀土”)增資2億元人民幣,增資後擁有其40%的股權,上述交易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根據增資協議及相關協議,麗港稀土原股東承諾麗港稀土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別實現歸屬於母公司凈利潤5000萬元、8000萬元和10000萬元。如未能實現的,麗港稀土原股東將對實際凈利潤與業績預測的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現金補償。
但事實上,2013年麗港稀土實際實現凈利潤1378萬元,差額3613萬元。2014年6月27日,烯碳新材公告披露稱已收到利潤補償及逾期違約金合計3674.78萬元。但公司于2014年12月與麗港稀土及其原股東,以及麗港稀土控制的江蘇麗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專利共用合作框架性協議》,約定麗港稀土有權共用江蘇麗港科技有限公司研發的專利技術,公司以豁免麗港稀土原股東3600萬元業績承諾未實現補償款作為共用專利的對價,退回了已收到的補償款3600萬元,佔公司2013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77.06%,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項履行相應審議程式及臨時資訊披露義務。
深交所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深交所的相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沈志奇、劉成文、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大明、董事范志明、董事王利群(曾任副總經理)、時任財務總監郭社樂、財務總監鄭指揮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故深交所決定對烯碳新材及上述相關人士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此外,經深交所查明,截至2015年4月30日,新中基未披露其2014年年度報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季度報告。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編制期間時任董事長曾超、董事兼總經理龍亞輝、財務副總監羅瓊未能恪盡職,違反了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深交所對公司、上述人士以及對為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其簽字註冊會計師寧軻、孟昭峰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