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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收條引發糾紛:新亞製程董事長遭前獨董起訴

  • 發佈時間:2015-07-28 09:29:59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5年前花100萬元買的股權,現在值2600萬元了。然而,這些股票在解禁期過後卻遭遇了一場“羅生門”。轉讓方稱在股票禁售期內訂立的“合同無效”。

  因被指“轉讓和代為管理的90萬股股票,在解禁流通後沒有履約拋售並給付相應收益”, 新亞製程 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許偉明被合作夥伴(曾于2007年6月至2011年擔任新亞製程獨立董事)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原告方認定許偉明根據雙方簽字協議收下100萬元交易款,應按照合同協議執行拋售。而許偉明方面堅稱被告作為上市公司高管禁售期內轉讓股票協議不具法律效力,同時,“收條”方式的合同,在標的和交易時間方面存在問題。

  近日,這起涉及近2600萬元的合同糾紛案在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在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未出庭的情況下,雙方代理律師進行了激烈的庭辯,庭審結束後,法官宣佈給予10天調解期。原告代理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由於雙方分歧巨大,最終只能等待法院裁決。

  限售期協議轉股

  昨日(7月27日)下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原告當事人處了解到,此案起源於2010年雙方簽署的一項協議。

  原告方工作人員告訴記者,2010年9月,新亞製程董事長許偉明以每股2元的價格向合作夥伴轉讓“製程股份公司”50萬股非流通法人股,並作為該合作夥伴的受託人代其管理。

  新亞製程2010年4月剛剛登陸深交所[微網志]中小板市場,彼時這些股票正處於禁售期。雙方簽署協議,約定在該股解禁流通後,對方可隨時要求許偉明拋售股票,並獲得扣除相關稅費後的收益。

  當年12月,該合作夥伴向許偉明支付了100萬元購買款。2015年4月30日,該合作夥伴要求許偉明履行協議,將代為管理的股票拋售,但遭到許偉明拒絕。在多次溝通無效後,5月20日,原告方向深圳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月2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依法查封、扣押或凍結被告許偉明名下價值2603萬餘元的財産,並在該裁定書送達後立即執行。6月25日,新亞製程發佈公告,凍結許偉明所直接持有的公司100萬股股票,佔公司總股本比例0.50%。

  原告方面訴訟書顯示,新亞製程在2010年度曾發佈送股計劃(每10股送8股),原50萬股擴充至90萬股,同時,公司在2011年至2013 年間曾進行四次派息,至2015年5月19日,股票産生的分紅為29.16萬元。同時,2015年5月19日,新亞製程股票的收盤價為28.6元,90萬 股市值為2574萬元。

  原告要求被告直接按照起訴日前一日的收盤價每股28.6元的價格將出售股票的收入2574萬元加上分紅29.16萬元支付給原告。記者了解到,這一股價也是新亞製程5年以來股價最高點,較4月30日被告方要求拋售時價格上漲了接近40%。

  被告否認合同有效

  7月24日上午,新亞製程90萬股合同糾紛案在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據了解,原、被告當事每人平均未親自到庭。雙方律師圍繞一份帶有原被告雙方親筆簽名的“收條”當庭辯論。

  據原告律師告訴記者,案件爭議焦點在於四個問題:“收條”合同是否成立?轉讓的“製程股份公司”股票所指是不是新亞製程公司的股票?2元的購買價低於轉讓時市場價格是否可以否定合同成立?100萬元的款項有無支付?

  對此,被告方律師稱,“收條沒有明確轉讓的標的、時間,原告未支付合同價款,原被告在法律禁止的時間內轉讓股票,未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股票,違法違規因而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原告方堅稱,“收條”明確了合同標的、合同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成為合同所需要的所有要素,應視為合同成立。

  被告方稱,收條中原告委託許偉明所轉讓和代管的股票指向不明確,市場中帶有“製程股份公司”數以千計;原告則指出,合同簽訂時,新亞製程剛剛上市,許偉明作為新亞製程和新力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可以決定轉讓的上市公司股份只有新亞製程。

  被告方稱,收條中約定購買和代管的“非流通法人股”,在證券市場不存在這一概念;原告作為新亞製程曾經的獨立董事,應知曉“法人股”不可轉讓, 即使解禁後轉讓也必須通過公開市場和公告、報備。因此該合同約定的內容屬於違法、無效。原告稱,《公司法》允許股東對持有的股份依法轉讓,且收條中涉及的 轉讓時間明確為3年後解禁流通時,轉讓行為應合法有效。

  法院並未當庭進行判決,福田區人民法院宣佈給予雙方10天調解期。不過,原告方律師對記者表示,“調解希望渺茫,被告方面如果不承認合同有效,最終只能等待法院裁決。”

  未影響到公司定增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金融證券律師劉華浩對記者表示,“收條”本身各要素是否存在合同效力,需要法院判定,如果法院認定收條具備合同效力,那 麼約定在禁售期之後拋售股票協議不能視為違規,應根據合同執行。“但是嚴格意義上講,大股東股票代持行為需要上市公司進行公告披露”,劉華浩表示,在股市 攀高的情況下,高管出現違規的情況非常頻繁,主要原因是證券市場違規受到的約束是行政處罰,而不是民事或者刑事處罰,造成違規成本非常低。

  昨日,記者致電許偉明瞭解情況,但多次撥通電話無人接聽。

  新亞製程董秘徐冰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案件主要是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與上市公司整體關係不大,目前對公司並沒有造成影響。

  據悉,5月20日新亞製程披露公告因擬籌劃重大投資事項停牌,6月10日公司公告確認本次籌劃的重大投資事項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目前尚未復 牌。徐冰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定增事項尚在按部就班地推進,目前核心問題是與增發對象達成一致,並未受到大股東部分資金凍結的影響。

新亞製程(002388)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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