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家公司股東遭調查 證監會重拳出擊違規減持
- 發佈時間:2015-07-28 09:23:20 來源:環球網 責任編輯:劉小菲
違規減持成“雷區”
繼證監會7月8日發文禁止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半年內在二級市場減持股票後,近期陸續有一批違規減持的上市公司股東遭立案調查。據上證報記者統計,截至昨晚發稿時,7月份已有至少20家公司的大股東(或重要股東)因違規減持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今年以來,上市公司重要股東違規減持遭調查的公司總數約21家,7月份佔比達95%。
27日,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對上證報記者表示:“證監會查處超比例減持,符合法定職權範圍,但也與政府救市的大環境有關。監管機構希望股東們儘量持股,以增強市場信心。”從另一角度看,公司或其控股股東遭立案調查,可能對後續的資本運作會産生一定負面影響。
牛市誘發“過激”減持
在應對前期非理性下跌,上市公司股東紛紛出手增持之際,大股東違規減持觸發證監會監管“重拳”。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在例行發佈會上表示,上半年證監會加大了對大股東違規減持案件的查處力度。為了公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半年證監會查處大股東、董監高減持未披露、違反承諾減持、短線交易等違規行為近50起。下一步證監會將保持查處力度,維護資本市場平穩運作。
截至昨晚發稿,7月份已有藍英裝備、涪陵榨菜、金運鐳射、新築股份、雛鷹農牧、湖北金環、金力泰、美盈森、摩恩電氣、南風股份、蘭太實業、松芝股份、陽谷華泰、科泰電源、津勸業、欣旺達等20家公司的第一或第二大股東因違規減持遭證監會立案調查。其中,絕大部分違規都是超比例減持,即在6個月內減持比例超過5%時未及時履行信披義務及在披露窗口期停止繼續減持。也有一些是“烏龍指”,即在大手筆減持過程中出現反向交易,導致短線交易。
上證報記者注意到,股東超比例減持的高發時間,集中在今年6月初之前的牛市行情期。例如,湖北金環第二大股東湖北化纖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化纖開發”)在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間,以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減持湖北金環5.32%股權,在賣出湖北金環達到5%時,未能及時向證監會和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前沒有停止賣出;金力泰大股東及實控人吳國政于2015年5月14日-5月15日大宗交易減持公司2.30%股權,使累計減持比例達到6.88%,但在減持達到5%時未披露並暫停繼續減持;松芝股份控股股東陳福成于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間,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公司2388.76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5.91%,同樣構成超比例減持。
此外,有的公司股東超比例減持,係一致行動人的認定存在出入。美盈森公告顯示,公司控股股東王海鵬及持股5%以上股東王治軍分別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5年1月22日、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公司股份均達到5%。起初,二人堅稱雙方雖為兄弟關係但是並非一致行動人,此後二人意識到對法律法規的認識存在誤解,雙方實屬一致行動關係,故合併減持比例構成違規。
情急之下“闖紅燈”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股東因“興奮過度”,忽視規則造成超比例減持之外,有的股東違規減持則是“形勢所迫”。最典型的當屬津勸業,公司第二大股東天津中商聯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商聯”)違規減持是因股權質押引發的平倉危機。
據查,中商聯分別於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3日通過二級市場減持1683.33萬股津勸業股份,成交均價5.73元;後於2015年7月3日和2015年7月6日又通過大宗交易減持1500萬股,成交均價7.72元,即去年末以來,中商聯累計減持3183.33萬股,平均均價6.67元,佔津勸業總股本的7.65%,累計套現2.1億余元。其中,中商聯于2015年7月3日累計減持股份佔津勸業總股本的比例達到5%時,沒有及時向證監會和上交所提交書面報告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前沒有停止賣出津勸業,已于7月15日收到天津證監局下達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中商聯在25日公告的《違規減持專項整改報告》中回應:這次減持是因為二級市場史無前例的斷崖式下跌引起的。津勸業的股價跌幅遠遠超過大盤的跌幅,從6月2日的18.96元經過短短的15個交易日跌到7.43元,跌幅達到61%。“出現如此極端情況,來的如此突然迅猛是我們始料未及的。由於我們有津勸業股票做的股權質押貸款,所以面臨著日趨臨近的被銀行平倉的壓力。鋻於這種急迫形勢,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領導最終決定通過大宗交易減持1500萬股,計劃在2015年7月3日完成減持,隨後由財務相關人員負責接洽大宗交易的具體手續和流程。”
中商聯表示:“這次減持涉嫌違規資訊披露事件是我們對國家相關政策重視程度不高及對法規理解存在偏差造成的。對於權益變動報告書5%的規定,是到了這一點還是過了以後再披露,我們對此沒有理解正確。我們一定從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訓,杜絕違規事項的再次發生。”
無論因何被調查,上市公司股東留下“案底”後將對公司産生負面影響。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等七類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對上證報記者表示:“大股東被立案調查期間,需要證監會審批的事項,一般不容易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