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翎股份遭27位自然人上訴 陷歷史股權糾紛官司
- 發佈時間:2015-01-19 07:1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文舉
公司稱,27名上訴人主張集體資産量化股權或主張股東資格恢復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與事實不符
剛剛上市一年的鵬翎股份至今仍糾結于上市前的歷史股權糾紛官司之中。
1月17日,鵬翎股份發佈公告稱,2015年01月16日,公司收到27名自然人對公司關於歷史股權糾紛的民事上訴狀。這是自2014年6月份起,公司遭自然人上訴被法院駁回後再次興起的民事訴訟案件。而與上次不同的是,參與起訴的自然人從26人增加至27人。
歷史股權糾紛惹官司
回顧2014年10月9日的公告可知,鵬翎股份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10月8日,陸續收到26名原告對公司關於歷史股權糾紛的《民事起訴狀》等資料。
《證券日報》記者查閱鵬翎股份1月17日上市時披露的“關於公司設立以來股本演變情況的説明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確認意見”發現,鵬翎股份的前身天津大港區中塘膠管廠(以下簡稱:中塘膠管)是由張洪起等 248 名自然人發起設立的。
據了解,中塘膠管成立時由中塘村委會投入資金 45萬元,企業性質為集體企業,主要從事橡膠板、管、帶的製造與加工。此後,中塘膠管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
而鵬翎股份遭自然人訴訟的歷史股權糾紛案件源於1998年的一次股權轉讓。
根據1992年12月份農業部發佈的《關於推行和完善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通知》等相關文件,中塘村黨總支和村委會聯合製定了《關於村辦集體企業所有者權益有償轉讓的規定(草案)》。該草案是中塘村委會權益從村辦集體企業退出時的指導文件,也是最終有效的法律文件。
根據上述文件,公司股東代表與中塘村委會確定了中塘村委會權益退出及量化的相關事項。1998年2月16日,中塘村委會與以張洪起為代表的248人簽訂了《企業股本轉讓合同》。1998年之後,公司進行了相關股權規範工作。
對於這起案件,鵬翎股份表示,經逐一核查歷史文件,26名原告主張集體資産量化股權或主張股東資格恢復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與事實不符。其中,劉世江、韓月歧、張忠發等3人于2002年6月份將其股權全部轉讓給了天津鵬翎控股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翎控股)並成為鵬翎控股股東,其後該等3人作為鵬翎控股股東分別於2005年和2007年轉讓各自所持鵬翎控股股權給其他鵬翎控股股東。劉世江等3人應起訴鵬翎控股或其受讓股東而非公司。
鵬翎股份稱,26名原告已在1999年至2002年期間自公司退股或轉讓其全部股權後不再成為公司股東。26名原告中,凡于2002年6月份公司股權清理規範前退股的股東均有其自願退股證明或申請及領款簽字記錄為憑,凡于2002年6月份參加公司股權清理規範時及其後轉讓股權的股東均有其自願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和工商登記資料為憑。
2014年12月22日,鵬翎股份一次性收到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對2014年6月份至10月份張慶文等26名原告對公司提起26起民事訴訟作出的一審判決書。一審法院駁回了26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退股”實際為一種特殊的股權轉讓,係其真實自願的行為,“退股”之後對集體資産量化部分股份不再享有權利。
據了解,在一審中,原告認為鵬翎股份作出的股本清理夯實方案的內容,原告不知曉,因此夯實方案的決議內容侵犯了原告的權利。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即使如果原告對相關決議問題持有異議,則不是本案原告訴請確認股東資格糾紛所能涵蓋的,應另案解決。
此外,在一審中,原告還曾質疑“鵬翎股份2002年股東大會決議應屬無效”。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庭審中原告主張涉及到公司決議效力等問題是解決本案的前提,原告在本案中訴請不能涵蓋上述問題,應另案解決;原告當庭陳述,認為股權轉讓違法、涉及到原告將股權轉讓給北京鵬翎的股權轉讓效力的糾紛,本案亦不能涵蓋上述問題,應另案解決。
27自然人再次上訴
在一審法院駁回了26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之後,鵬翎股份又再次於2015年01月16日收到27名自然人對公司關於歷史股權糾紛的民事上訴狀。
公告顯示,公司于2015年01月16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薛建白、劉元發、劉世江、劉世柱、張慶華、王霞、王美玲等27名自然人的民事上訴狀。上述自然人的上訴請求大多為主張集體資産量化股權或主張股東資格恢復的訴訟請求。
對此,鵬翎股份表示,經逐一核查歷史文件,公司認為,本次訴訟中的27名上訴人主張集體資産量化股權或主張股東資格恢復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與事實不符。同時,公司還表示,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本期和期後利潤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