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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疑局調查:千萬借款糾紛恐涉信披違規

  • 發佈時間:2014-08-13 13:53:30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2009年9月9日,遼寧曙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丹東順利物流中心簽訂了一份債權轉讓協議,將其與范政新的1350萬元的債權轉讓給後者。隨即丹東順利物流中心把自然人范政新告上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0年6月7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被告范政新缺席審理。2010年6月22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以案情而言,上述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並不複雜,但是其中幾個疑問點卻漸次描摹出事件背後可能存在的利益佈局,十餘年前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曙光股份)高層是否涉嫌違規操作的真相或在這次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後的深度調查中得以廓清。

  1350萬借款官司

  根據(2010)丹民三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書,大公網財經記者了解到2000年12月6日,被告范政新與丹東曙光車橋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即前述曙光股份)和丹東曙光車橋總廠簽訂了《關於合資設立投資公司的協定》,約定三方合資在瀋陽市南湖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設立了瀋陽證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經營高科技項目投資、證券投資、資産管理與委託,股本構成為丹東曙光車橋總廠職工持股會出資1500萬元,范政新出資1350萬元,曙光股份出資150萬元,同時簽訂了公司章程。

  范政新因無投資資金,向丹東曙光車橋總廠借款1350萬元。2000年12月19日,丹東曙光車橋總廠將其出資1500萬元,曙光公司出資的150萬元及范政新借款的1350萬元,合計3000萬元,一併從農業銀行丹東分行電匯到范政新指定的賬戶。2000年12月20日,范政新為丹東曙光車橋總廠出具了借據,確認收到丹東曙光總廠1350萬元。

  2000年12月22日,瀋陽證通投資有限公司依法成立,並取得了營業執照,委任范政新為總經理主持經營。

  丹東順利物流中心訴稱,2002年1月19日,范政新畏罪潛逃國外,造成丹東曙光車橋總廠索款不能,于2002年2月4日和2003年9月6日向丹東市公安局提出控告,

  丹東曙光車橋總廠已經于2004年6月轉制為丹東曙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遼寧曙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曙光股份的控股大股東。2009年9月9日,遼寧曙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將其對范政新的1350萬元債權轉讓給了丹東順利物流中心。

  2010年,6月22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范政新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丹東順利物流中心償還1350萬元及利息。

  質疑

  故事並沒有就此結束,一位關鍵人物的出現讓劇情的發展走向出現拐點。

  知情人梁某(化名)向大公網財經記者出示了2003年3月12日和4月2日,范政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烏拉圭東岸共和國大使館開具的兩份委託書和委託公證書((2003)烏公字 020號),當事簽字人為時任大使館一秘兼領事。

  3月12日委託書顯示:委託人范政新(身份證號碼210112660909021)委託梁某全權代表本人提議召集、參加瀋陽證通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會,並有權在股東會上提議和就會以決議進行表決。

  4月2日委託書顯示:委託人范政新委託梁某某(係梁某之妹)代替本人管理從瀋陽宏採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購買的瀋陽城中花園11期尊榮名仕(五室一廳,220.16平米)房産。梁某某依據委託享有管理、維修、出租、轉讓、收取出租或轉讓所得款項。

  大公網財經記者發現委託書右上角有曙光股份董秘那濤的簽名,時間為2003年8月8日。

  梁某認為,委託書已經明確他以及其妹代表範政新行駛瀋陽證通投資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同時將授權委託書以及書面開會交給了董秘那濤,並且留下聯繫方式。

  另外,“瀋陽證通投資有限公司工商檔案就有范政新的各種身份資訊,包括家庭住址,同一住址中有其母親、兄長同住,范政新的妻子家在鞍山,法庭開庭審理時,對方提供的證據中都有上述資訊。”梁某認為,法院完全應該依上述各種地址或聯繫資訊送傳票,告知范政新應訴,在無法送達之後才公告,而當時範政新各處地址都沒有收到相關的法院傳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種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適用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深圳市某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在電話表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必須有其住所地法院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因此,現實的送達執行中,沒有前述的證明,就必須先採用前五種方式,如此無法送達之後才認定採用公告送達。

  如果沒有採取前幾種送達,而直接公告送達,“我可以説這不合法。”上述法官説。

  記者就此專門致電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截至發稿,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部門的電話一直未能打通。

  在1350萬元借款的事實認定方面,梁某也表示了自己的質疑。

  梁某向記者提供了一份2001年3月13日,瀋陽證通投資有限公司資金計劃組置頂一份《資金安排計劃》。

  “他們提供的借款憑據就是一張借條,更為重要的事實是,所謂3000萬的註冊資金其實是丹東曙光車橋總廠委託瀋陽證通投資有限公司進行管理的資金,並簽署了《資産管理協議》書。”梁某説。

  在梁某提供的前述《資金安排計劃》中顯示:“首先證通投資公司與曙光車橋總廠簽署3000萬元的資産管理協議書”,“以于強的名義在長城證券營業部開設資金賬戶,該賬戶作為3000萬元資金的主賬戶。曙光車橋總廠委託劃入的3000萬元資金,應轉入本賬戶。”

  記者也注意到,該份《資金安排計劃》並沒有瀋陽證通投資有限公司的蓋章。

  “很顯然,瀋陽證通投資有限公司的三個股東都沒有投入資金,本身就有偽造註冊資本金,抽逃資本金的嫌疑。工商檔案表明瀋陽證通投資有限公司最後一次年檢時2009年,也沒有辦理停業、解體清算等。”梁某質疑。

曙光股份(600303)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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