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通四方協議明確可交易證券範圍
- 發佈時間:2014-09-04 22:07:03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王文舉
9月4日,滬港通《四方協議》在上交所簽署。四方協議由上交所、聯交所、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四方共同簽署,就滬港通中的滬港交易通、滬港結算通分別作出了安排。協議約定:
可通過滬港交易通進行交易的證券範圍:
(1)上交所將接納上證180指數的成份股、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而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為滬股通股票以供滬股通投資者進行交易。但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暫不納入,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也暫不納入。
(2)聯交所將接納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而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資者進行交易。
但所有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港股暫不納入,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暫不納入,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被實施風險警示的,無論其H股是否屬於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或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該H股暫不納入。
(3)對於曾被納入滬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後不再符合前述條件的股票,投資者不可再買入但仍可賣出。
(4)上交所和聯交所可商議並經雙方同意及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後修改滬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