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信證券前員工違規入股IPO項目被處罰
- 發佈時間:2015-06-24 01:22:27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陳娟娟
證監會23日發佈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日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時任國信證券投資銀行事業部業務六部總經理戴麗君和時任國信證券投資銀行事業部業務六部副總經理劉興華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戴麗君、劉興華要求申辯和聽證。2015年3月16日,證監會依法舉行聽證會,聽取了戴麗君和劉興華的陳述、申辯。聽證後,證監會對戴麗君和劉興華提出的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證監會稱,經查明,戴麗君和劉興華以應某名義持有、買賣天潤曲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關於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
證監會認為,保薦機構從業人員在參與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突擊入股擬上市公司,待股票上市後高價賣出的行為,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證券從業人員參與股票交易的規制範疇,戴麗君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戴麗君違法所得121,879,231.81元,並處以300萬元的罰款;沒收劉興華違法所得20,997,600元,並處以15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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