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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股”蘭石重裝是否存在市場操縱?

  • 發佈時間:2014-12-01 02:31:12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即使是中小散戶賬戶,也未必就可以排除在操縱賬戶名單之外,這其中有些賬戶完全有可能被操縱者所利用,通過化整為零的手段來躲避監管。

  有“妖股”之稱的蘭石重裝應上交所要求,自11月25日起停牌進一步核查,11月28日蘭石重裝公佈了股價異常波動核查結果暨復牌公告,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産經營狀況正常,基本面無重大變化。目前,這一股票滾動市盈率已達233.92倍、靜態市盈率已達244.68倍,遠超滬深兩市專用設備製造行業的48.99倍和41.37倍,公司雖然已經提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不過28日該股走勢仍然較為堅挺。

  監控數據顯示,自該股10月30日盤中打開漲停板至11月25日被停牌核查,共17個交易日,期間每日買入金額前十名賬戶中,出現次數三次及以上的賬戶數共有七個、且均為個人賬戶,這七個賬戶在上述期間內日買入量佔比最高達到13.6%,賣出佔比最高達15.3%。另外,在11月20日至24日再次漲停,個人投資者中,中小散戶賬戶數量佔比99.65%、買入金額佔比達到83.5%,個人大戶和超大戶賬戶數量佔比0.35%、買入金額佔比達16.5%。

  有人認為,遊資頻繁參與炒作是蘭石重裝股價異常波動的緣由,但從監控數據來看,其中涉嫌市場操縱的可能性更大。市場上股票多的是,為何只是蘭石重裝可以幾十個漲停板,為什麼其估值可以為市場同行業股票估值的5倍多?

  莫要高估散戶的力量,莫要認為散戶可以眾人拾柴火焰高,散戶一盤散沙,買賣意願千差萬別,有進有出,隨機性強,沒有統一的組織和幕後推動,基本面一般、且未來一段時期也無重組可能的蘭石重裝股價怎能上天?

  《證券法》第77條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明確了“資金優勢”、“持股優勢”、“資訊優勢”的認定標準,比如,“資金優勢”的標準為“買賣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當期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當期交易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買賣金額”。按上述規定,上述頻繁交易的幾個大額賬戶,其交易量顯著大於當期交易的普通投資者,或可構成“資金優勢”;再按《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如果這些賬戶在1個交易日內交易股票2次以上、或在2個交易日內交易股票3次以上,且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情形,應可認定構成連續交易操縱。另外,還可以看看這些賬戶是否存在“自買自賣”,或“虛假申報”、“拉抬或者鎖定漲停板”、“相互約定交易”等手法,由此還可能存在其他操縱手段。

  即使是中小散戶賬戶,也未必就可以排除在操縱賬戶名單之外,這其中有些賬戶完全有可能被操縱者所利用,通過化整為零的手段來躲避監管。所有頻繁交易的小賬戶,都應該對其關聯性進行核查,如果有關聯,就應該進一步對其是否涉嫌操縱進行深查。

  而在炒新過程中,實際能夠獲利的是大戶,受損的往往多是中小散戶。蘭石重裝股價調整期間(11月12日至19日),個人中小散戶(500萬元以下)平均虧損3271元,其中虧損超過20%以上的賬戶數量比例達到了5%;而個人大戶(500萬元至1000萬元)平均盈利8316元,個人超大戶(1000萬元以上)平均盈利達到了6.14萬元。

  顯然,看似火爆的新股炒作,散戶卻很難從中分一杯羹,一將功成萬骨枯,散戶的參與,使得大戶兌現利潤有了交易對手,看來,散戶遠離投機炒新,才能實現自我保護,才能躲避市場投機、操縱等風險。□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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