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3010,簡稱“萬盛股份”)全資子公司張家港市大偉助劑有限公司(簡稱“大偉助劑”)未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核算,導致萬盛股份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三季度財務數據披露不真實、不準確,被浙江監管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此外,大偉助劑原控股股東、總經理兼萬盛股份副總經理龔衛良、萬盛股份董事長高獻、萬盛股份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週三昌、萬盛股份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宋麗娟共四名相關責任人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查,萬盛股份存在以下問題:
萬盛股份全資子公司大偉助劑未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核算,導致萬盛股份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合併報表虛增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691.62萬元、813.58萬元、557.98萬元,並導致萬盛股份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三季度財務數據披露不真實、不準確。
龔衛良作為大偉助劑原控股股東、總經理兼萬盛股份副總經理,未將大偉助劑財務會計核算不規範問題及時告知萬盛股份,對萬盛股份上述資訊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高獻國作為萬盛股份董事長,對子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導致公司資訊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週三昌作為萬盛股份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對子公司財務會計核算不規範導致公司資訊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宋麗娟作為萬盛股份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對公司資訊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浙江監管局決定對萬盛股份及高獻國、週三昌、宋麗娟、龔衛良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産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於對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高獻國、週三昌、宋麗娟、龔衛良:
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盛股份”或“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全資子公司張家港市大偉助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偉助劑”)未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核算,導致你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合併報表虛增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691.62萬元、813.58萬元、557.98萬元,並導致你公司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三季度財務數據披露不真實、不準確。
龔衛良作為大偉助劑原控股股東、總經理兼萬盛股份副總經理,未將大偉助劑財務會計核算不規範問題及時告知萬盛股份,對萬盛股份上述資訊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高獻國作為萬盛股份董事長,對子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導致公司資訊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週三昌作為萬盛股份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對子公司財務會計核算不規範導致公司資訊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宋麗娟作為萬盛股份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對公司資訊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高獻國、週三昌、宋麗娟、龔衛良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