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了關於對夢舟股份(600255.SH) 時任實際控制人馮青青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稱馮青青違規轉讓股權,且構成了違反公開承諾的情形。
經查,馮青青作為夢舟股份的時任實際控制人,于2018年9月28日通過其所控制的霍爾果斯紅鷲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協議轉讓夢舟股份控股股東(霍爾果斯船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船山文化”)股權,違背了其于2017年3月取得夢舟股份實際控制權時,作出的“在船山文化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後的60個月內,不減持其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諾。同時,馮青青未向夢舟股份提出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構成了違反公開承諾的情形。
夢舟股份三季報披露,公司原實際控制人馮青青女士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承諾,承諾在協議轉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後的60個月內,不減持其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維護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穩定;2018年9月28日,公司實際控制人由馮青青女士變更為李瑞金女士。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馮青青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上述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産、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於對馮青青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馮青青:
經查,你作為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市公司”)的時任實際控制人,于2018年9月28日通過你所控制的霍爾果斯紅鷲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協議轉讓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霍爾果斯船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船山文化”)股權,違背了你于2017年3月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時,作出的“在船山文化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後的60個月內,不減持其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諾。同時,你未向上市公司提出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構成了違反公開承諾的情形。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上述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3月1日
(責任編輯: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