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發佈〔2016〕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深圳證監局查明,鍵橋通訊2009年至2012年存在虛構合同虛增銷售收入、成本及虛構應收賬款回款的財務舞弊行為,原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在2012年度年報審計過程中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深圳證監局責令國富浩華所改正,沒收國富浩華所鍵橋通訊2012年度年報審計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70萬元的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深圳證監局對鵬城所、國富浩華所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鵬城所、國富浩華所、支梓、陳滿薇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鵬城所、國富浩華所、支梓、陳滿薇均要求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深圳證監局依法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鵬城所在聽證前的2015年12月28日辦理登出登記。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鍵橋通訊2009年至2012年存在虛構合同虛增銷售收入、成本及虛構應收賬款回款的財務舞弊行為。鵬城所負責對鍵橋通訊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1年度的財務報表進行年報審計,該3個會計年度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業務收費分別為52萬元、60萬元和60萬元,合計172萬元。國富浩華所負責對鍵橋通訊2012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年報審計,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業務收費70萬元。楊春盛係鍵橋通訊2009年年審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支梓係鍵橋通訊2010年至2012年年審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陳滿薇係鍵橋通訊2009年至2012年年審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經查,鵬城所、國富浩華所在上述年報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事實如下:
一、鵬城所對鍵橋通訊2009年度至201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
(一)未恰當識別和評估鍵橋通訊2009年至2011年在收入確認方面的舞弊風險並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式
鵬城所在鍵橋通訊2009年度至201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均未將收入確認識別為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特別風險),對收入確認可能存在的舞弊風險未能審慎考慮,未能針對該項特別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
(二)未按準則規定實施函證程式
1.2009年年審、2011年年審過程中,鵬城所在對鍵橋通訊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預計負債執行函證程式時,部分函證對象將回函直接寄回鍵橋通訊,影響了所獲取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且部分回函涉及鍵橋通訊虛構的銷售收入。鵬城所還存在對部分未回函往來款未執行替代測試的情形。此外,在執行律師函證時,律師事務所直接將回函寄回至鍵橋通訊,影響了所獲取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2.鵬城所2011年年審審計工作底稿顯示,註冊會計師對某工程建設總公司蘇丹分公司應收賬款詢證函的回函直接寄回鍵橋通訊員工胡某,影響了所獲取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且胡某為合同簽署人。該回函的客戶簽章“某工程建設總公司蘇丹分公司”與對應業務合同簽署方“某對外經濟貿易總公司”明顯不一致,註冊會計師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能審慎關注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充分性及回函資訊存在異常情況,沒有設計並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
此外,對於另一筆對某對外經濟貿易總公司的應收賬款詢證函,註冊會計師在未能獲取回函的情況下,未實施替代審計程式。
(三)未按準則規定實施實質性程式
2009年年審、2010年年審過程中,鵬城所針對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執行實質性程式時,未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程式,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對細節測試發現的第三方代還款等異常狀況未予審慎關注,未設計並實施進一步的調查程式。主要情況如下:
1.鵬城所2009年年審審計工作底稿顯示,註冊會計師在執行應收票據審計時,抽取了有第三方代還款的會計憑證,會計憑證附件顯示,兩張商業承兌匯票開票單位均為某市廣電無線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市廣電”),僅有某市廣電單方面蓋章的“委託代還款函”表示其代某省廣電移動電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省廣電”)及另一公司還款;鍵橋通訊在收到該2張商業承兌匯票後依據上述“委託代還款函”沖銷了上述2筆應收賬款。註冊會計師在已獲取相關審計證據的情況下,未審計關注商業承兌匯票的開票方與衝減應收賬款客戶明細不一致和“委託代還款函”僅由開票方單方出具的異常情況,也沒有針對上述異常情況做進一步調查。
2.鵬城所2010年年審審計工作底稿顯示,註冊會計師在執行應收賬款審計時,抽取了有第三方代還款的會計憑證,會計憑證附件顯示,銀行回單的匯款單位為某省廣電。鍵橋通訊憑該銀行回單及某市廣電等4個單位單方出具的委託書分別沖銷某市廣電的應收票據餘額以及其他3個單位的應收賬款餘額。註冊會計師對銀行回單檢查程式的執行不到位,未能審計關注銀行匯款單位與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沖銷客戶明細不一致、委託函未獲某省廣電知悉並確認的異常情況,沒有針對上述異常情況做進一步調查。
3.鵬城所2010年年審審計工作底稿顯示,註冊會計師在執行應收票據審計程式時,對2家單位應收票據回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作為審計證據的銀行轉賬記賬憑證憑單顯示匯款單位為深圳市瑞某商行,摘要為“借款”;瑞某商行單方出具“委託代還款函”,聲明代上述2家單位還款。註冊會計師未能關注“委託代還款函”僅由瑞某商行單方出具,且款項性質為借款而並非代還款的異常情況,沒有對上述異常情況進一步調查。
二、國富浩華所對鍵橋通訊201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
(一)未恰當識別和評估鍵橋通訊2012年在收入確認方面的舞弊風險並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式
國富浩華所在鍵橋通訊201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將收入確認識別為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特別風險),對收入確認可能存在的舞弊風險未能審慎考慮,未能針對該項特別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
(二)未按準則規定實施實質性程式
國富浩華所針對該年度應收賬款執行替代測試時,未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程式,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對應收賬款細節測試過程中呈現的異常情況未予以充分審計關注,未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式。主要情況如下:
1.國富浩華所2012年年審審計工作底稿顯示,註冊會計師在應收賬款審計時,發現深圳市高某公司2筆應收賬款回款憑證所附的原始憑證為1張總額相等的深圳市天某公司開具的支票,由深圳市高某公司背書給鍵橋通訊;同時,註冊會計師抽取了其他應付款涉及深圳市天某公司的憑證進行檢查。在天某公司與鍵橋通訊2012年度存在頻繁的大額無經濟業務實質資金往來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對應收賬款細節測試過程中呈現的深圳市天某公司出具支票並最終沖銷深圳市高某公司應收賬款異常情況未予以充分審計關注,未設計並實施進一步的調查程式。
2.2012年,鍵橋通訊將某工程建設總公司蘇丹分公司部分應收賬款餘額調整至某對外經濟貿易總公司,憑證摘要為“賬務調整”,該憑證除調賬申請外並未附錄其他資料。國富浩華所2012年審計工作底稿顯示,對調整後的某對外經濟貿易總公司應收賬款進行函證,但並未獲取回函。註冊會計師以抽取該筆會計憑證實施替代審計程式,在替代測試底稿檢查內容的“發票日期”、“發票號”、“出庫單”和“合同”對應表格一欄打鉤,得出 “經檢查未發現重大異常”的審計結論。註冊會計師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進一步了解並記錄上述賬務調整真實原因,記錄的檢查內容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相符,替代測試審計程式執行失效。
(三)未按準則規定實施函證程式
2012年年審過程中,國富浩華所在對鍵橋通訊應收賬款執行函證程式時,部分詢證函回函寄至鍵橋通訊,收件人為鍵橋通訊員工,部分詢證函背後有撕除回函郵寄單的痕跡,影響了所獲取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深圳證監局認為,鵬城所、國富浩華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有關“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的規定。鵬城所、國富浩華所的相關行為已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是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簽字註冊會計師楊春盛、支梓、陳滿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責令國富浩華所改正,沒收國富浩華所鍵橋通訊2012年度年報審計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70萬元的罰款,由國富浩華所法律主體的承繼者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擔;對支梓、陳滿薇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鋻於鵬城所已于2015年12月28日登出,深圳證監局不再予以行政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楊春盛的責任已過行政處罰時效,深圳證監局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張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