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杠桿上限變化不大
- 發佈時間:2016-04-11 00:26:0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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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蔡宗琦
證監會日前宣佈將修訂券商風控指標。時隔八年後,風控規則在行業呼籲下迎來調整引發市場關注。其中,關於凈資産釋放、資本杠桿率指標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等內容引人注目,不少分析將其解讀為“券商杠桿的上限將從現有的6倍大幅放寬將近一倍”。事實上,仔細解讀辦法各項指標調整可以看出,辦法的調整總體有松有緊,在凈資本釋放的同時表外業務也被納入杠桿監管範圍之內,總體來看杠桿指標基本維持在原有水準。
修訂後的《辦法》維持了原有框架,但對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要求更高。證券公司應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有關指標計算更完備和有效,充分考慮表內表外業務、直接間接影響、個體整體風險,實現風險監測監控全覆蓋。同時,細化風險分類,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計量風險資本準備要求,提升風險計量的針對性。
其中,將券商凈資産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凈資本比凈資産指標由不得低於40%調整至20%,僅是《辦法》調整的部分內容,據此認為放鬆杠桿控制的説法,是對指標的誤讀。修訂前的《辦法》有凈資産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同屬杠桿控制的指標,既存在雙重控制問題,又未將表外業務納入控制。經研究並借鑒國際經驗,本次修訂擬將這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比表內外資産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資本杠桿率的優化,主要目的是根據證券行業的業務特點和風險類型,將原來未納入杠桿計算的證券衍生品、資産管理等表外業務納入控制,使風險覆蓋更全面,杠桿計算更合理。
優化調整後,原來的兩個杠桿控制指標理應取消,鋻於目前《證券法》明確證監會應當對上述指標比例作出規定,因此繼續保留這兩個杠桿控制指標。(下轉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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