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3月1日非註冊制改革實施日
- 發佈時間:2016-01-09 00:30:33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倪銘婭
股票發行新規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關於新規下第一批新股發行上市情況以及是否延續實施新股供給的“預期管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8日在新聞發佈會上回應稱,新的規則發佈後,已過會的首發公司需按新規則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填補回報措施,履行董事會決議等公司內部決策程式,按新的資訊披露要求修改補充招股説明書,履行會後事項程式。預計上述準備工作需要半個月左右時間。新規下的股票發行啟動時間取決於企業上述準備工作完成情況。證監會將根據市場和交易系統初期運作情況,按照有利於增強市場活力、維護市場穩定的原則,合理安排新股發行。
為緩解新規下新股發行對交易系統的壓力,保證交易系統安全運作,初期新股發行將按各交易日均衡申購的原則安排,後期逐步進行調整。按照目前做法,為明確市場預期,證監會仍將在企業新股發行核準後,通過證監會微網志、微信第一時間公佈核準企業的家數和名單。
全國人大審議通過註冊制改革授權決定,該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否意味著註冊制將於3月1日起實施?對此,鄧舸表示,這裡講的3月1日,是指全國人大授權決定兩年施行期限的起算點,並不是註冊制改革正式啟動的起算點,改革實施的具體時間將在完成有關制度規則後另行提前公告。
鄧舸表示,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為此,需要國務院根據授權對註冊制改革作出相關制度安排,出臺相應文件。證監會將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開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前,證監會相關規章規則的起草工作正在有序進行,待各方麵條件成熟後,將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鄧舸強調,在註冊制正式實施前,證監會將按照現行核準制要求,繼續做好股票發行審核工作。與此同時,證監會將做好發行審核工作向註冊制過渡的預案,對發行審核工作作出合理安排,確保實現發行審核工作平穩銜接。相關方案將及時向社會公佈。
證監會日前指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是我國資本市場股權融資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其核心在於理順市場和政府的關係,既要解決好發行人與投資者資訊不對稱所引發的問題,又要規範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部門對市場過度干預。實施註冊制,就是要真正建立起市場參與各方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寬進嚴管、放管結合”的新體制,突出強調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格規範市場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通過職責清晰、監管有力的法律責任規範,建立起強有力的法律約束機制。因此,註冊制改革絕不是簡單的下放審核權力,而是監管方式的根本轉變。實施註冊制以後,對股票發行審核的理念和方式將會發生很大變化,審核的重點在於資訊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不再對企業發展前景和投資價值作判斷,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均由發行人和仲介機構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於資訊披露的審核把關要求會更加嚴格,對於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和打擊會更加有力,對於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措施會更加有效。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在我國缺少經驗,需要通過實踐探索積累經驗,可以為下一步《證券法》的修改完善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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