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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制將穩步推進

  • 發佈時間:2015-12-14 00:31:15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建設市場一環中,註冊制無疑是明年資本市場最大的看點。按照法律流程、規則修改時間等各項準備工作來推算,目前業內普遍預期註冊制可能最快在明年年中落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1日表示,證監會將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開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註冊條件、註冊機關、註冊程式、審核要求、資訊披露、仲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公佈實施。註冊制的具體實施時間取決於上述各項準備工作的進展情況。目前,各項準備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註冊制是A股的一次里程碑式創新,將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提高社會資本的配置效率。從根本上破除間接融資對中小企業的桎梏,激發企業家創新活力,同時降低市場系統性風險,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中投證券研報認為,註冊制的推行將促進資本市場價值的合理回歸。

  萬聯證券研究所所長傅子恒指出,註冊制並不意味著監管的弱化,而是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管、市場自律監管職能的調整與再分工,是重塑政府與市場邊界,讓市場發揮基礎性的資源配置功能的一個具體體現。在放鬆前端管制的同時,需要強化後續動態監管以保證上市公司品質與各類投資者尤其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多位業內人士指出,註冊制的有效落地需要多項配套制度的完善。這包括與註冊制改革配套的民事責任制度。法律專家認為,實行註冊制之後,註冊審查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如果申報文件的披露資訊存在虛假陳述,相關當事人應當承擔欺詐發行的法律責任。但現行《證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較為原則,對虛假陳述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範圍、免責抗辯理由等相關規定均不夠明確,使得法律規定在操作層面具有很大的困難。如何區分保薦機構和承銷機構、主承銷商與分銷商、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的各自責任範圍,即他們各自對哪些工作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以及免責抗辯事由等法律問題,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如何強化和細化相關當事人的行為邊界有待進一步明確。

  此外,如何解決目前存在的對相同産品採用不同的監管標準、告知説明義務的衡量標準不明確、未盡適當性義務的賠償範圍和免責抗辯事由不清晰等問題,也有待證券法修改給出明確的答案。

  而退市制度的完善和嚴格落實也是實施註冊制的應有之義。國信證券認為,在註冊制下,上市和退市將更為市場化,估值也將更合理,這有利於資本市場走出長期慢牛行情。

  證監會強調,要全面加強對欺詐發行和資訊披露虛假的懲罰力度,通過責令回購股份、責令先行賠付等方式,使投資者所受經濟損失獲得及時補償。要全面完善仲介機構特別是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通過有效的監管措施和責任追究,把仲介機構的勤勉盡責和資訊披露把關責任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大執法協作配合,健全銜接機制,對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實施刑罰制裁。要推動建立適應註冊制改革要求的民事賠償制度,有效保障投資者通過民事賠償訴訟獲得賠償,讓違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價。特別重要的是,要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對欺詐發行和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實施強制退市,堅決清除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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